和中介簽了買房合同不想買了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的違約以合同規定為主。
按照《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就是說,簽訂房產合同以后,中介和購房者都必須嚴格履行房產合同的約定。
如果中介能夠和本人約定解除合同,也是可以的,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單方面解除合同,就需要承擔責任。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房產合同可以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因此,如果房產合同中對相應的違約責任作出了規定,比如支付違約金、定金罰則等,那么購房者就必須按照房產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購房者拒絕按照房產合同承擔違約責任,那么中介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可能會予以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如果單方面解除合同后者不履行合同的,都是需要負責任的,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而承擔。所以買房不是小事,買房前應當思索再三,不能在簽訂房產合同后又反悔。因為房產合同是具備法律效力的,所以如果簽訂房產合同后又不想買了,除非依法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既不想買房,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就只能證明存在的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這就需要購房者及時聯系律師,因為對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的證明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法律分析:簽訂購房合同后,不想買房了,可以解除合同。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可以依據合同性質以及履行情況,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具有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可以依法主張解除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約束力,沒有法定情形、雙方又無法達成協議的,一方不得隨意主張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簽了購房合同 后不想買了,可以嘗試與賣方協商。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買方可以不購買該房屋。但不具有法定或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此時必須按照合同約定 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義務 或者 履行合同義務 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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