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
租房糾紛找可以居委會、派出所或者房管所進行調解。在遇到租房糾紛的時候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可以先協商調解,在調解的時候可以找當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作為見證人。如果調解不成的話,那么就只能找當地的居委會、派出所或者房管所進行居中調解了。如果還是協商不好的話,那就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了。
房屋租賃糾紛有哪些
1、租金違約糾紛: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損害賠償糾紛: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
3、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4、房屋轉租糾紛:我國現行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5、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一般情況下是住戶未征得業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和甚至威脅到戶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了許多糾紛。
6、單面解除合同糾紛: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租房押金不退可以報警處理嗎
房東不退押金可以報警,警察可以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只能通過起訴解決。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及處理糾紛的實踐,如果屬于擁有房屋租賃中的押金返還請求權,通常是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基于何種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還請求權。
當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依約返還了租賃物、承包物等,且并無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出押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或已扣除損害賠償后的余額。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終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關費用與物品損壞的情形,房東仍然不予退還押金,與房東協商還不能解決,可以請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派出所協調解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有約定,自然應依合同上約定。鑒于押金引起的糾紛,建議租賃雙方在租房合同中加入押金條款。如果合同中未約定,但如果未在合同中載明,就應該依照一般通行的習慣。押金既然是擔保房屋的完整返還,就應該在房客返還房屋的同時由房東返還給房客。但因為押租金亦擔保房屋的完整性,因此如果在房屋的正常使用之外房客有破壞房屋的情形之下,房東對房客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可由押金中扣抵。
租房押金不退按照以下流程起訴:
1、寫起訴狀。
首先將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后列明訴訟請求(也就是自己起訴的目的、要求),最后把事實描述清楚。
2、帶上起訴狀(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證據(合同)復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
3、立案后,法院會給被告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給起訴人送達舉證通知,被告的答辯狀。
4、確定開庭日期后會給送達傳票,按照傳票上的日期去法院參加庭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租糾紛可以報警處理嗎
房租糾紛可以報警處理,但是一般不適合報警處理。
1、租房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不適合找公安機關。但是如果租房雙方有肢體上的沖突,是可以找公安的。公安機關的職責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2、發生租房糾紛時,如果房東發現租客在租屋內從事違法行為,可報警并解除租賃合同。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可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則可以解除雙方合同。
3、若合同未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租賃雙方也可協議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宣告合同解除時應當運用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及條件,切忌不作無任何通知的“解約”。
租房糾紛的情況有哪些
1、租金違約糾紛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2、損害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糾紛
這多數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由于房屋租賃出租房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對于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責任有多大而產生分歧。
(3)房屋租賃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糾紛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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