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可以續期。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按照不同的目的和要求,有不同的分類。我國的土地目前大致有三種分類:
1、按土地的自然屬性分類,如按地貌、植被、土壤等進行分類;
2、按土地的經濟屬性分類,如按土地的生產水平、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分類;
3、按土地的自然和經濟屬性以及其他因素進行的綜合分類,如土地利用現狀分類。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 土地使用權 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五十年。具體的土地使用年限還是要以出讓合同的約定為準,在出讓土地使用到期后,業主如不和政府重新簽訂合同,補交 土地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將依法收為國有。 如今的工業用地實行的是“租讓結合、先租后讓”的制度,也就是說地塊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先承租土地進行建設,通過既定條件驗收后,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再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年限也不再是統一的50年,而是結合產業生命周期,實行工業用地彈性年限出讓制度。 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已成為國內不少地區積極推行的新政策。 北京 市 經濟技術開發區 、 深圳 前海、 珠海 、 上海 、 廣州 佛山 、 山東 臨沂 等都有此類政策出臺,打破以往工業用地出讓單一的50年制,將新年限劃定為20年,或10-50年不等。 工業用地彈性出讓試點將按照“租賃供應為常態,出讓供應為特例”的原則,區分不同產業、全面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制度。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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