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產權50年到了在怎么辦
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所謂房屋產權年限,是指房屋建筑產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業用建筑。按建筑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權屬年限為40年,綜合用地房屋建筑產權年限是50年。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擴展資料:
安置房50年后產權歸誰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安置房的房產期限雖然在房產證上寫的是50年,但是可以采取延長土地的使用期限的方式繼續使用房子。這時房子是屬于自己的,如果房子要被拆遷,那么能拿到拆遷補償以及安置的地方,這時房子就是屬于國家的。
1、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產證不能一概而論,這需要看其擁有的產權是否是全產權,以及拆遷協議上的相關規定。
2、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質對于房產證辦理是至關重要的,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后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后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
3、安置房的所有權一般歸屬當地或區域房管部門所有。房產證是需要通過房管部門來辦理的,需要按照現行的房屋平均售價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用,然后辦理產權證。
4、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并對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勿讓安置房再開“天窗”
50年產權房子到期后怎么辦
房子產權到期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到期,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1、當房子產權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應當予以批準。獲得批準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你的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強制拆除的除外。
2、那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準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于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余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那因此,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應當至遲與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屋產權年限查詢
看房屋的產權年限應該以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上的日期為準,而房產證上的時間只是辦理產權證時的登記日期,并不是房屋的產權年限。一些商用或者公用的房子,不能辦理產權證,只有買賣合同。查詢產權年限,需要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性質相關文件。
適合購買50年產權房的人
1、年輕人:50年產權的房子一般都是小戶型的公寓,這類房產適合經濟狀況一般的年輕人;
2、投資人:50年產權的房子一般都是公寓,房子所在地理位置比較好,并且不限購,因此很適合購房投資的人。
不動產證多少年產權
不動產權登記年限具體是住宅用地的劃撥年限是70年、工業50年、商業4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科教文衛體及公益用地50年。超過年限后政府會和住戶協調。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屋產權年限是中國特有的一種制度,我國是土地國有制,開發商從國家拿地,然后建房子對外出售,一般國家土地對外出讓的時間根據規劃和土地使用性質劃分為住宅用地、商業用地、科教文衛體及公益事業用地。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土地使用權根有70年、50年、40年的,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續費按當時的1%-10%來增收。房屋所有權為永久性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50年的產權給辦房產證嗎?
50年的產權給辦房產證嗎?一、50年的產權如果土地性質為綜合用地性質的話,手續齊全是可以辦理房產證的。
二、依據《房屋登記辦法》規定:
第四條
房屋登記,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構辦理。
第十三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項材料,可以是買賣合同、互換合同、贈與合同、受遺贈證明、繼承證明、分割協議、合并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三、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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