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于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處理: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宅基地買賣合同無效的結果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借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目前,農村房屋 買賣合同 糾紛訴至法院的,大多數是售房者因土地市場價格的持續上揚、 房屋拆遷補償 等利益驅動,作為原告主張合同無效,要求返還房屋。如果法院支持了他們的訴訟請求,無疑在無形中助長了故意毀約行為的發生。
1、對于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未實際履行,尤其是房屋尚未交付的,可判決出賣人向買受人返還所收取的房款。
2、對于無效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當事人就房屋是否返還可達成一致意見的,法院可以尊重雙方的意思選擇。對于雙方一致意見同意返還房屋 ,則可以判決買受人返還房屋,出賣人返還房款。對于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不返還房屋的,可以按雙方對合同確認無效后如何具體處理的協議意見處理,即也可以不返還房屋。
3、對于無效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履行,雙方對合同確認無效后的處理我法達成協議,法院可判決確認買賣合同無效,但是駁回出賣人要求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如果買受人反訴出賣人賠償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時,法院可依據雙方過錯程度,支持相應的反訴請求。
4、無效房屋買賣合同所涉農村房屋征地拆遷的處理。《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用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其他土地(耕地外的土地,應包括宅基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合法權益。
二、耕地可以變為宅基地嗎
需要進行審批的,手續各地區規定不同,具體的手續可以咨詢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
1、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農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論處,即按照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違法行為處罰。
3、農村村民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4、農村村民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農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 宅基地使用權 。
5、農村村民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破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宅基地確權手續
1、申報
凡是擁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人,須領取由土地部門統一印發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報登記表》,以戶為單元,每宗宅基地填寫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由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及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然后由調查組負責收集申報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門對權屬進行審核。
2、權屬調查
國土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范圍、界線、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測量作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鄰地使用者應按通知規定時間內到場共同指界,對雙方共同確認的用地界線和界址點進行簽名、蓋章,如不能參加指界的,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審核與公告
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對認為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
4、審批
公告期滿,土地權利者及其他土地權益有關者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章,并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注冊
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歸戶卡及土地證書,并由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卡上簽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于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采取如下方法處理:
(一) 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使當事人的財產關系恢復到合同簽訂以前的狀態。返還財產可以是一方返還,也可以是雙方互相返還。
如果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取得的標的物還存在,則應返還對方;如果標的物即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損壞、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二) 賠償損失。沒有過程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賠償自己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責任大小、輕重各自承擔經濟損失中與其責任相適應的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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