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中介的法律責任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五章作了規定,在此為大家作一個簡要的介紹:
第一、不得有不依法、不規范的經營行為;
第二、必須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進行價格欺詐,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未完成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未達到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
第三、不得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不得賺取差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四、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
第五、不得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違反前述規定的,應承擔罰款、吊銷執業資格等行政責任。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一)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二)應當由委托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六)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七)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法律分析:為購房者提供與簽訂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如果房屋中介在交易期間,故意隱瞞賣家或房子等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導致買賣雙方受到一定的損失,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針對沒有完成全部委托事情時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法律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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