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到期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2、其他。
在我國,公民對土地的使用權是有一定年限的。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公民可以申請延長土地使用期限,只要補交一定金額的土地出讓金即可,如果國家在土地到期之后要收回土地,公民也會獲得一定的補償。那土地使用年限到期補交出讓金征地補償的標準是怎樣的?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國有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標準 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于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至關重要。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二、征地補償的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一般來說,我國的住宅使用年限是七十年,房屋是沒有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補交一定數額的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該處土地。土地出讓金的標準根據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質有不同的標準。
國有土地收回補償標準
國有土地收回補償標準是指政府征用土地后向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合法權益人支付的補償費用。補償標準包括土地的補償費用、房屋和其它附著物及樹木的補償費用等。不同類型的土地補償標準不同,具體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相關規定確定。
國有土地收回補償標準是指政府征用土地后向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合法權益人支付的補償費用。補償標準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或者協商確定,根據土地類型、區位、用途和市場價值等因素進行科學測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在政府征用土地時,應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并給予必要的安置或者補償。補償標準應當公開透明,以保障受到補償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操作中,不同類型的土地補償標準有所不同。例如,農業用地的補償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瓦礫石料及其它附著物和房屋苗木的補償費用;而商業用地的補償標準不僅包括土地補償費,還包括建筑物、構筑物、樹木、花卉、地下設施的拆除及搬遷費用等。除了土地所有權人外,使用權人和其他合法權益人也應當獲得相應的補償。使用權人可以獲得一定期限內的租金補償或者安置補助,其他合法權益人的補償標準應當依據實際情況進行測算,以保障其合法利益。
如何保障國有土地收回補償標準的公開透明?為保障國有土地收回補償標準的公開透明,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相關補償標準,并在公示期內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意見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在制定補償標準時,應當科學測算,公開透明,確保合理、公正。同時,通過加強信息公開,向社會公眾披露國有土地收回補償標準及其實施情況,促進補償標準的公開透明。
國有土地收回補償標準是政府征用土地后向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其他合法權益人支付的補償費用。補償標準應當公開透明,以保障受到補償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和規定,科學測算補償標準,公開透明,確保合理、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 政府依照法律征用土地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土地補償費,并給予必要的安置或者補償。
國家出讓土地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
國家出讓土地補償標準:國家出讓土地是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出讓金,至于土地出讓金的具體標準可以由各級人民政府確定,一般在繳納完土地出讓金后才能辦理土地使有權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2023
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2023如下:
1、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2、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3、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土地出讓金計算標準如下: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出讓地和劃撥地的區別具體如下:
區別一:性質不同
劃撥土地是在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無償取得的,一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但卻有一定的限定條件,比如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
出讓土地是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與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區別二:使用范圍不同
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區別三: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劃撥: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劃撥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土地出讓: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地產轉讓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區別四:權利義務不同
劃撥的土地不得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人具有法定規范內的處置權,可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同。
區別五:期限不同
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讓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區別六:房屋類型不同
劃撥土地一般為公益事業用地或回遷房、經適房等建設用地;而出讓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是存在著一些區別的。
相關推薦:
房子過戶費(房子過戶費怎么算)
有限產權房屋的形式(有限產權房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條件(新房轉讓要符合什么條件)
補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手續(補辦房產證需要哪些材料 流程是什么)
過戶需要什么手續(過戶需要什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