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及流程
上海作為國際化大都市,其住房問題肯定是非常緊張的,而且房價又貴,因此很多人想要看看了解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及流程,看看是否符合申請標準。今天就隨小編來看看申請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及流程,以供大家參考哦。
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及流程申請對象
1、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萬元(含6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5萬元(含15萬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財產標準按前述標準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萬元(含7.2萬元)、人均財產低于18萬元(含18萬元)。
4、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及流程購房類型
對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標準供應:
2人或者3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
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
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區(縣)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準,但須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備案。
申請家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和房源供應數量,選擇申請購買較小的房型。
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及流程選房方法
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根據房源供應情況和申請戶數量,分期、分批組織申請戶參加選房活動,并向申請戶發出書面通知。
選房公開進行,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以及新聞媒體等進行監督,由公證部門全程監督并出具公證證明。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選擇以下方式組織選房:
(一)申請戶持身份證明、輪候排序證明和選房書面通知,按照輪候序號次序選房,排序在前的申請戶在公布的房源中優先選定購買的共有產權保障房;
(二)申請戶按照輪候序號次序,通過計算機設定程序隨機搖出一組房源,申請戶在該組房源中選定購買的共有產權保障房。
申請戶選定購買的共有產權保障房后,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與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簽訂選房確認書。
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及流程申請條件
家庭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應當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關系的人員:
(一)配偶(結婚需滿1年);
(二)父母、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兄、姐與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員的申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
(一)配偶應當一同申請;
(二)年滿70歲的老人(孤老除外)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其承擔法定贍養義務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單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成年單身子女應當與其父母一同申請,父母雙亡的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四)父母離婚后,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與子女一同申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單獨申請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成年單身子女應當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成員一同申請;
共同申請人應當書面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申請人代表辦理申請、選房等事項的行為,視同共同申請人的行為。
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及流程所需材料
【申請表】
申請對象應當如實填報申請表,作出書面誠信承諾,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申請對象以及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員等簽名的共有產權保障房申請表;
【身份證】
申請對象的身份證明材料;
【戶籍證明】
申請對象的戶口簿等戶籍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申請對象的婚姻狀況證明,離婚的應當提交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離婚判決書;
【房地產權證】
申請對象戶口所在地住房和他處住房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者《租用居住公房憑證》等有關憑證;原住房已被征收(拆遷)的,應當提交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憑證;
【收入證明材料】
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1個月前溯1年內的收入證明材料,包括單位證明,失業證明,無業證明,領取各類補助、補貼的證明,領取贍養費、撫(扶)養費的收入說明,房屋出租協議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收入證明材料;
【財產情況證明】
申請對象在提出申請時的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1個月末的財產情況證明材料,包括證券對賬單,債券憑證,商業保險合同,車輛登記證書,非居住類房屋或者外地房屋的《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憑證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等有關憑證,以及《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財產證明材料,存在規定申請期起始日上1個月末前溯1年內出售、贈與、支取使用較大價值財產情形的,還需要提供有關說明和有效憑證;
【書面文件】
申請對象簽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機構核查其住房和經濟狀況并公示核查結果的書面文件;
【其他】
街道(鄉鎮)或者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上海經濟適用房條件及流程辦理地點
申請對象應當在規定的申請受理期內,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共同申請人戶口不在同一街道(鄉鎮)的,應當選擇向一處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申請對象已將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經征收(拆遷)補償安置、但戶口未遷出原住房的,如果擁有本市他處住房,應當將戶口遷入本市他處住房,然后向戶口遷入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如果沒有本市他處住房或者戶口暫時不能遷入本市他處住房,應當向現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上海經濟適用房如何申請?
1.上海市城鎮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
(1)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達到規定年限;
(3)住房面積低于規定限額;
(4)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限額;
(5)在提出申請前的規定年限內,任何成員未發生過住房交易行為;
(6)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2.上海市單身人士申請購買或者租賃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為: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達到規定年限,且戶口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達到規定年限;
(2)年齡符合規定標準;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住房面積低于規定限額;
(5)可支配收入和財產低于規定限額;
(6)在提出申請前的規定年限內,未發生過住房交易行為;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3.具體準入條件標準:
根據《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試行辦法》政策解讀中上海市房管局公布的準入條件具體標準為:
(1)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常住城鎮戶口7年以上,并且在申請區(縣)5年以上;
(2)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下;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300元以下,人均財產7萬元以下;
(4)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前5年內未發生過交易住房行為。
此外,年齡在30歲及以上的單身人士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以單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程序及材料1.程序及材料
首先,申請人要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填報申請文書;然后提交戶籍、身份證、房地產權屬證明、租用公房憑證、收入和財產證明等資料,并簽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經濟狀況核查且核查結果予以公示的書面文件。
2.申請需注意
(1)家庭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如果全體成員為共同申請人,需要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代表。
(2)單身人士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如何規定?1.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人可以協商確定房地產權利人。
(1)如果經協商一致,由部分申請人作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的,全體申請人要一起形成書面同意的文件,并將房地產權利人以外的申請人明確為同住人。
(2)申請人之間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全體申請人為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利人。
2.單身人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本人為房地產權利人。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同住人不得將經濟適用住房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贈與或者改變房屋使用性質,不得設定除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貸款擔保以外的抵押權。
經濟適用住房可以交易嗎?
經濟適用住房如果要上市交易必須滿足房地產權證登記之日起滿5年,并且需要戶籍所在地的住房保障辦公室開具放棄優先回購證明。
上海經濟適用房如何申請
【法律分析】:1、申領:申請審核通過的家庭將通過核算機程序進行搖號排序,并依據排序先后進當選房專場選購住所。
2、受理:區房管局受理申領,區房管局受理申領,對要件原件進行審驗,并與有關復印件進行核對。填寫《上海市定向采購經濟適用住所申領審閱表》;對經審驗不契合條件的,將要件原件及復印件退回申領人,并向其出具《上海市不契合采購經濟適用房條件告知書》。
3、公示:公示區房管局要將經審驗契合條件的申領人家庭人員、收入、住所等狀況在拆遷現場或地點大街辦事處公示欄進行10天公示。
4、審閱:初審過程中,大街(鄉、鎮)住所保證安排將在15個作業日內完結戶籍年限、住所面積核對,今后托付上海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機構在45個作業日內完結經濟狀況核對,隨后展開為期10天的初審公示。初審通過的,區(縣)住所保證安排在15個作業日內完結復審閱查。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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