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查明債務產生時間,以及法院查封拍賣的時間。若債務、查封拍賣的行為產生在承租房屋之前的,就不能繼續承租房屋。若債務、查封拍賣的行為產生在承租房屋之后,則房屋本身的租賃權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依然可以繼續承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抵押權設立后,法律并未禁止抵押物出租。首先,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陳某對抵押后的房屋仍享有所有權,對該房屋限購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其次,由于設定抵押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可以更好地發揮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從而更好地保證債權的實現。
因此,房屋進行抵押后,仍然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也可以進行出租。但已經辦理抵押的房屋出租時,若影響抵押權益時,租賃權是不得對抗抵押權,即優先受償抵押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及《擔保法》等法律規定,抵押是一種債權擔保的方式,債務人或第三人并沒轉移對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權只是就抵押物的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人仍對抵押的房產擁有所有權,正是因為此,所以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又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設立抵押權的房屋仍可以出租,但由于抵押權在先,實現抵押權時,承租人沒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也可以不再履行原租賃合同。
因此,房屋抵押后是能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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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后的房屋也可出租,但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抵押的事實。已經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房屋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即受讓人可終止原租賃合同,承租人對該房屋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繼續租賃權。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事實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書面告知承租人該房屋已經設定抵押,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損失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擔。押權與出租權是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房屋所有權人將已抵押房屋出租的,租賃合同有效,但租賃權不能對抗抵押權。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抵押人決主文中需要確認合同解除的,應當注意合同解除之日為通知送達之日。經審查認為一方當事人無解除權的,則通知到達對方時并不能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履行并不排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被抵押的房子,如果房東得到了抵押權人的同意,就可以出租,如果沒有經過抵押權人同意該房子就不能出租。您要把房子對外出租,您先必須去抵押銀行去申請,一般的銀行會同意,但有些情況是不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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