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首先,房屋租賃期間的維修責任,原則上由出租方承擔,但雙方對此有明確約定的除外。出租人有義務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負有維修義務。當然,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也有例外:
一是雙方如果明確約定,相關租賃物或附屬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以雙方約定為準。
二是如果租賃物或附屬物是因為承租人不按約定的方式或租賃物的性質使用而造成損害的,應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出租人的維修義務以承租人正常使用,且雙方并未約定由承租人履行維修義務為前提。
其次,如果出租方不履行維修義務,承租方應妥善處理應對,不能放任不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房屋租賃期間一般房東有義務維修房屋。房東對承租房的安全維護有義務,并且對于房屋中的使用物品因自然損害或者是合同約定由房東負責的物品有修繕的義務。當事人簽訂的租賃合同有約定就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情況,如果房屋是自然損耗導致漏水是房東負責,如果是承租人的原因導致房屋漏水就由承租人自己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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