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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了孩子撫養權規女方,撫養費兩個人一起承擔,欠的貸款兩個人平分,這樣對女方公平嗎

首頁 > 財產房產2020-09-30 13:24:00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是兩人承擔還是全部由一人,就一個女孩

離婚訴訟中,孩子的撫養權的確定以有利于孩子成長為原則,綜合考慮雙方的撫養能力來確定。如果孩子跟隨您更有利孩子成長,則法院會將孩子判歸您所有。
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標準為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望權,另外一方應當協助。
《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愿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在審判實踐中,對非直接撫養方承擔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問題處理時要注意下列問題:
1.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標準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

我和老公結婚7年了,現在有個4歲的兒子,兒子出生到一歲時是我在婆家帶的兒子,當時老公在外打工,后來才在一起照顧兒子,現在我們之間出現了矛盾想離婚,我們在外做自己做生意,離婚后我想要得到兒子的撫養權,把握有多大?
  法院對孩子的撫養權的判決一般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進行判決,如生活條件,撫養能力等。以下是相關依據:
  撫養權歸屬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南京離婚律師許乃義為您解答:

一、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離婚的當事人,如果想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最好做到如下幾點:

1、離婚前多照顧孩子,增加與孩子的感情;

2、如果雙方已經分居,最好爭取與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雙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讓自己的父母幫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習慣的,要及時改正;

5、自己沒有工作的,要積極進去,尋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要注意什么?

不得傷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變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滿十周歲,要尊重孩子的意見,且不可盲目的爭取撫養權而傷害到孩子感情。畢竟,離婚后孩子還是雙方的孩子,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視權;畢竟孩子十八周歲后,孩子可以自愿選擇跟隨哪一方。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離婚時如何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一個家庭的破碎,受傷害最大的,莫過于這個家庭中的子女。離婚家庭子女撫養問題的關鍵,在于怎樣保護子女的健康成長權,在處理這一問題上,應該說婚姻法充分的體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一、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
  協議處理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子女不足兩周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子女在兩周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子女在十周歲以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依據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權要求子女隨您生活,那么無論您是在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時,都請針對實際情況與您的律師協商,以最大限度的爭取您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的合法權利。
  二、子女撫養關系的變更
  撫養關系可以變更
  子女的成長是一個長期的動態過程,離婚時協商或判決所依據的雙方實際情況,可能會在子女成長過程中產生很大的變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證子女的健康成長考慮,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系。
  離婚后,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
  可以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
  出現如下情況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關系之訴: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原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所以,當您的離婚子女現在的生活狀況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長時,希望您能及時向您的律師咨詢,以法律手段解決變更撫養關系問題。
  三、關于子女的撫養費
  撫養費給付方式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應向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有兩種:按月給付和一次性給付。
  按月給付是考慮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結算的,所以按月給付撫養費比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給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
  一次性給付是在非撫養方的收入不穩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長期拖欠撫養費的情況下使用的一種支付方法。
  離婚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決定撫養費給付方法,可以選擇除上述兩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給付撫養費,例如按年給付,或按收入情況給付。
  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的確定,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撫養費的數額應能維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學的正常需求。
  除此之外還要考慮非撫養方的實際收入,一般每月撫養費應占非撫養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過50%。
  撫養費數額的變更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就變更撫養費數額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提起變更撫養費數額之訴。
  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的情況指:子女求學所需學費、生活費增長,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療費用等。
  撫養費的給付期間
  一般情況下,撫養費的給付期間是從離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況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
  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讀,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尚未成年但已經滿了16周歲,并且有了獨立的經濟收入,可以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綜上所述,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您可以為孩子爭取更多的撫養費,那么建議您及時與您的律師溝通,以保證您和您孩子的合法權益。
  四、非撫養方對子女的探望權的保障
  探望權的立法基礎在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和長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撫養方有配合的義務。這無疑是立法的重大進步。
  在以往的實踐中,很多不懂法的當事人認為:夫妻離婚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系。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權的行使正是基于親屬權而產生。
  即便非撫養方與子女于實際上并沒有血緣關系(收養子女、婚內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響其探望權的行使,這是基于非撫養方與子女長期生活所產生的感情,這再次說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權的行使
  離婚時雙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達成書面協議,約定何時何地以怎樣的方式行使探望權,這樣既可以避免撫養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撫養方頻繁探望對子女成長造成不利影響。
  撫養方拒不配合非撫養方行使探望權的,非撫養方可以提出探望權之訴。但對于探望權之訴的判決結果能否強制執行,法學界存在爭議,這主要因為探望權屬于人身權。例如,李某離婚后子女一直拒絕他的探望,為此他提出了探望權之訴,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權時都必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種做法違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權的執行。
  探望權一定要本著對子女有利的原則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應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強制探望。當然這是指十周歲以上有一定辨別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
  《婚姻法》沒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權,但是現實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權的事情還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權,應該從父母的探望權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說在非撫養方的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時一起探望。不宜單獨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義提起探望權之訴。
  五、子女姓氏問題
  子女有姓氏的權利
  姓氏權是公民的基本憲法權利,《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離婚后撫養方在辦理子女戶籍和入學事宜時,利用自己的撫養權,實際上使子女改變姓氏的事情時有發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權利,那么無論是父親還是母親,隨意改變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對的。
  以改變姓氏為由拒付撫養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撫養方將子女的姓氏改隨自己,非撫養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撫養費。

離婚,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

【1】提問者對wscbhz1 追問:

就是說,孩子已經單獨由男方撫養了一年,之前撫養一年的撫養費,可以要回來嗎?

我的回答:【2】如果是在夫妻離婚后,男方先撫養孩子一年。

法院判決孩子歸女方撫養。女方領走了孩子。
男方可以帶著證據要求女方支付一年孩子撫養費。
【3】如果是在離婚前,男方撫養孩子一年,男方不能向女方要撫養費。
【4】回答時間:2019年2月2日4:48分
第一,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也就是說,雙方雖然離婚,但是作為孩子的合法監護人,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權力和義務,如果雙方就孩子撫養權的問題,不能協商解決的,那么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撫養會本著對孩子有利的原則,依照《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決。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第十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第是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第十二條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協議離婚,撫養費,撫養權可以兩個人自己協商好,這個跟誰先提出離婚沒有關系,離婚了對方也有探望孩子的權利,有些人拿著孩子做籌碼,不想離婚,就拿孩子威脅對方,說什么離婚不讓對方認小孩,其實都是不可能的,也不合法,沒有權利干涉探望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數額是多少?離婚怎么判孩子?會關系到子女撫養費的數額的給付,法院一般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
撫養費的給付辦法,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原則上應定期給付。
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在下列條件出現時,可以和另一方協商減免撫養費,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失去經濟來源,確有困難無力支付,且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確有撫養能力的;
(2)收入明顯下降,暫時無力按原來的協議或者判決履行支付義務;
(3)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確無撫養能力的;
(4)確有困難無力支付,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4)其他正當理由如給付一方收入明顯增加等。
撫養權:哺乳期內(2年)的孩子撫養權一般判給女方.

撫養費: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一般要以其實際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為標準支付撫養費。具體數額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當地生活水平、不撫養孩子一方的實際收入情況、孩子的實際需要最終確定。不給的話交法院強制執行.

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利和撫養費的問題

我和女方離婚孩子4歲離婚后房子是我婚前財產是歸我自己的,離婚后女方分的10萬元女方無房產,女方家是盧龍的我是北戴河的,家庭條件和環境不如我這里這樣看我獲得孩子撫養權的機會有多大呢?
機會還是蠻大的 因為你的經濟條件要好點 而且孩子也比較大了 看律師怎么幫你做吧 而且孩子的意愿也是非常重要的 不過你可以用小孩子上學的問題來爭得撫養權 比如 你可以提供什么樣的學習環境及學校之類的
可以協商解決,主要應會考慮你們雙方哪一方更有利于害的生活和成長,以及平時孩子的生活習慣。
夫妻離婚后,是從法律上解除了婚姻關系,夫妻間的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但是,這并不意味著解除了婚姻關系也就解除了對孩子的撫養、教育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無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離婚后,子女隨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由此可見,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應根據于女的年齡分兩種情況來決定: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法院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裁判。
如果子女是已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什么情況下可以變更直接撫養子女的人?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直接撫養子女人的要求。變更直接撫養子女人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依照你所說的,勝算一半一半吧,因為離婚是總會傾向于女方的,你對照上面法條,關鍵在于舉證 孩子跟你對孩子健康發展更為有利,如:1、為盡量不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孩子一直跟誰生活、在哪里生活,2、之后的生活,跟誰更為有利 3、證明對方的不良影響 4 、家庭環境考慮,哪個還有其他孩子,祖父母對孩子的照顧等
幾率比較大!
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于孩子的撫養權是按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來定
縱橫法律網 孫啟來律師
只有你有證據證明你的環境對孩子的成長 超過 你愛人的環境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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