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設工程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客體是工程。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業范圍內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裝修裝飾活動,主要包括房屋、鐵路、公路、機場、港口、橋梁、礦井、水庫、電站、通訊線路等。建設工程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即投資建設該項工程的單位,通常也稱作“業主”。此外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部分工程項目進行分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即成為分包工程的發包人。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即實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等業務的單位,包括對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單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單位。
由于一項工程的建設需要經過勘察、設計、施工等若干過程才能最終完成,所以,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發包人與勘察人就完成建設工程地理、地質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而達成的協議。勘察工作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所以一般應當由專門的地質工程單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調整發包人與受托地質工程單位之間關系的依據。
設計合同實際上包括兩個合同,一是初步設計合同,即在建設工程立項階段承包人為項目決策提供可行性資料的設計而與發包人簽訂的合同。二是施工設計合同,是指在承包人與發包人就具體施工設計達成的協議。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裝兩方面內容,這里的建筑是指對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等設施的裝配。
二、建設工程糾紛訴訟的主體
一般而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指發包人與承包人。企業可按合同約定確定相應的對方當事人。但企業本身主體又較為復雜,設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處、項目經理部:其中子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有權成為民事訴訟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若領有工商部門頒發的執照,屬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組織”,也享有民訴主體資格。而工程處是否能成為民訴主體,要看是否經工商部門登記:而項目經理不具法人資格,也非獨立核算的內部機構,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與被訴:另施工企業名稱變更情況較多,訴訟中應以變更后的經濟實體為訴訟當事人,并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門的變更登記資料。被告主體錯誤后,在起訴標的較大情況下,原告與其撤訴后重新起訴,倒不如讓主審法院駁回本方訴請,原因在于原告撤訴還需承擔50%的受理費。而裁定駁回時原告只需承擔受理費50元。原告起訴時,如被告屬企業法人時,原告不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影響法院審理判決;如被告屬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則原告應提交被告已經工商部門注冊的依據,否則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末充分舉證證明被告已經工商部門登記,從而無法證明被告具合格主體資格”為由,駁回原告起訴。
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合同效力違約方怎么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合同效力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一)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應注意不同時期的計算參考依據。
(三)對約定違約金和罰款的,或只約定罰款的,只要其金額不超過未履行部分總額的,可將罰款視為違約金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九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六條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人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發包人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本編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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