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為 合同履行地 法院。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的履行地 為施工行為地,所以由施工行為地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合同可以約定管轄嗎
在建筑工程中的話其實是需要簽訂施工合同之后才能進行開工的,但在實際生活中的話大家都是會因為疏忽而導致施工合同的話并沒有寫的那么詳細,所以通常情況下只能簽訂補充合同。
一、建設工程合同可以約定管轄嗎
(一)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般由合同約定的履行法院管轄,但合同沒有約定時,由發包人接受圖紙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其中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約定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將不能再約定管轄權,只能有工程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解釋》第28條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今后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不能再通過約定的方式選擇管轄法院。
司法解釋第30條規定,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聯系的法院管轄,原告可以選擇起訴法院;以前規定約定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視為約定不明,由被告所在地管轄,現在不再受約定法院個數的限制。
解決了大量沒有書面合、只有送貨單的追償貨款的買賣合同糾紛的的管轄問題,再也不用跑到被告所在的外地去起訴了。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營合同約定管轄協議,經營者有提醒注意的義務。第三十一條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律師在代為起草合同時要注意了!
網購合同由買受人所在地法院管轄,方便了消費者打官司。第二十條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建筑工程合同簽訂時要注意什么
分包合同甲方一般是指發包方,首先要關心兩個問題:
(一)自身是否具有將工程分包的權利;
(二)乙方是否具有實施分包工程的資質。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也很多,但注意的是:
(1)第一,建議業主應在招投標階段將指定分包內容明確化,業主招標文件不明確時應及時提出咨詢。應在總承包合同條款中詳細約定指定分包工程的具體內容,明確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費用的收取方法。
(2)第二,總包合同中,總包承包范圍、工程工期等方面盡可能約定不包含指定分包工程內容。
(3)第三,作為總承包人,應盡量避免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爭取使發包人與指定分包人直接簽訂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變為總包合同外工程。
(4)第四,若必須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爭取簽訂包括發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內的三方協議,約定總承包人僅履行總包管理之責,付款義務在發包人一方。
(5)第五,應保存好施工過程中與指定分包人之間的往來函件、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書面的證據資料。
(6)第六,在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經過總包帳戶情形下,指定分包合同中還可明確約定,總承包人支付指定分包人工程款應以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該部分工程款為前提條件,若指定分包人在不具備該前提條件的情況下,以任何形式向總承包人主張工程款均視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7)第七,若必須只與指定分包人簽訂指定分包合同的,應和發包人、指定分包人明確約定,應付給指定分包人的資金(工程款)必須先進入總包帳戶之后再付給指定分包人,力戒發包人直接付款給指定分包人,同時可要求指定分包人提供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按照這一法律規定約定糾紛訴訟的管轄法院。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對該類合同糾紛的處理,并未納入專屬管轄的范疇。因此,此類糾紛應當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的法律規定來確定管轄,即被告住所地與施工行為地法院均有管轄權。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應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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