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無效對于想退房的購房者是件利器,抓住開發商的貓膩就能夠有效的避免糾紛和經濟損失。購房者知道這些合同無效的情形也能避免自己在買房過程中簽訂無用的合同進而房子最終也沒能買到。
無效情形:
1、開發商違反法律法規
如果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證的情況下就像購房者出售房屋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則購房合同無效。
2、開發商存在欺詐、脅迫購房者簽訂合同
對于開發商誤導導致購房人產生重大誤解,或者開發商脅迫購房者違背真實意思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但是購房者需要進行舉證來申請法院和仲裁機構予與變更或者撤銷。
3、交付房屋的套型和設計不符
開發商私自變更設計包括戶型、面積朝向等事先沒有經過購房者同意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購房合同無效。
4、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
開發商實際交付的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該約定的建筑面積或者套內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購房合同無效。
5、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房屋主體結構指的是承重墻、梁、柱等,經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核驗,確屬主體結構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合同無效。
6、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簽訂購房合同,否則合同無效。這里主要是在二手房買賣中比較常見。
7、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買房再次抵押
簽訂買賣合同后,出售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三方,合同無效。或者一房多賣的行為,購房合同是無效的。
8、開發商隱瞞事實出售拆遷安置房
開發商將拆遷安置房出售給購房者,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
9、延期交房超過合理期限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能履行交付房屋任務的,購房合同無效;
10、出賣方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分析:購房合同無效的七種情況是: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3、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4、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5、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6、惡意串通;7.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分析:購房合同為無效:1、以欺詐手段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2、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3、乘人之危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5、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6、惡意串通所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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