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
法律分析:每畝地1000元—4500元,具體按被占用耕地的等級標準執行。
一般耕地:一等地3000元/畝,二等地2000元/畝,三等地1000元/畝;
基本農田:一等地4500元/畝,二等地3000元/畝,三等地1500元/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
由于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因我國各省標準不一致,以河南為例調整后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為: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以上標準僅供參考。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并進行驗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 【平等原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條 【自愿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誠信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八條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條 【法律適用】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十一條 【優先適用特別法】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十二條 【效力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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