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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程轉包?如何認定轉包?(什么是工程轉包)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2-13 08:36:03

轉包如何才能認定

在工程承包領域,有時會進行工程的分包,將工程分包給第三方,那么轉包如何才能認定,關于工程分包須具備哪些條件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我整理了關于工程分包須具備哪些條件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轉包如何才能認定一、工程分包須具備哪些條件      廣義上說,分包合同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為完成工程總承包合同,把部分工程或服務分包給其他組織所簽訂的合同。可以有設計分包合同、采購合同、施工分包合同、試運行分包合同等,都屬于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分包合同。工程分包是我國法律所允許的。(總)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兩種方式履行合同義務,既可以自行完成,也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人完成。但是,法律提供給(總)承包人分包權利的同時也為其設定了法定義務,這個義務表現為法律直接規定的限制性條件。

      (一)主體資格      分包人必須具備分包資格,即(總)承包人應將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建筑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這個規定也同樣適用于工程分包單位。因此,《建筑法》第29條和《合同法》第272條同時規定,禁止(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這是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的需要。      (二)客體范圍      分包項目必須限定在法定范圍內。其一,單位工程的主體結構不得分包。第二,分包的工作必須是部分工作,而不能是全部工作。有人甚至認為,分包和轉包的區分應以數量來規定,特別是群體工程分包部分不得超過半數以上。其三,《合同法》第272條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總)承包人承包的建設工程的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項目可以分包。當然,實行智力密集型的總承包模式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國的改革方向,因此分包的客體范圍應當有擴大的趨勢。      (三)意思一致      分包活動必須取得發包人的認可,分包人無疑應當是(總)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間意思一致的結果,同時還必須取得發包人的認可,這一點在《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建筑法》中均有規定。其理論依據在于:發包人將工程發包給某一(總)承包人,表明發包人對該(總)承包人的管理水平、施工能力、信用等級等均有一定認識,并基于該認識而信任該(總)承包人能夠保質保量的完成承包任務;而分包人的資質水平、施工能力、信用等級等則直接關系到發包人權利的實現,對發包人至關重要。發包人的認可,可以有兩種形式:在建設工程總包合同中約定分包:或者,若無此約定,應事先征得發包人的同意。      (四)禁止再分包      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分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在法理上,還應當有另外一項限制,即如果原-建設工程公司是依法由有關國家機關批準的,則分包合同還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在我國當前的建設投資體制下,尤其是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這一點現實意義較大。二、如何認定轉包      即使分包合同在形式上滿足上述法律限制,但如果(總)承包人對分包部分不承擔任何質量、工期、造價、安全等責任,則構成工程轉包。(總)承包人在承接工程后,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工期、造價、安全等管理,不依照總包合同約定履行承包義務,將工程全部轉讓給他人,或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均屬轉包行為。      綜合上面的介紹,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分包人將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工程分包須具備哪些條件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什么叫合法轉包工程

一、什么叫合法轉包工程
  任何工程都不可以轉包,轉包是違法的。轉包人會承擔法律責任,被建筑主管部門懲罰。輕的罰款,重的吊銷資質。《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未獲得發包方同意,以贏利為目的,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及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并不對所承包工程的技術、管理、質量和經濟承擔責任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二、工程轉包的法律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是將工程轉包定性為非法行為,對工程轉包國家是明令禁止的。對于實施工程轉包行為的施工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同時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三、工程轉包的定義及表現形式
  (一)定義
  工程轉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將工程的施工任務交由其他施工單位來完成的行為。
  (二)工程轉包的形式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即變相的轉包。這兩種轉包只有形式上的不同,并無實質上的區別。
  (三)轉包和分包的區別
  在認定工程轉包行為時需要注意的是轉包和分包的區別。我國法律是允許建筑工程的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因此,承包人是否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以及承包人是否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是區分工程分包與工程轉包的關鍵所在。
  對于那種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后,不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管理人員,或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即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管理,無論承包單位是將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名義將工程肢解以后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轉包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的程度民事責任的方式,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建筑工程轉包建筑工程介紹?

建筑工程轉包現象在建筑施工行業里很是常見,但是很多人對于建筑工程轉包究竟是什么不是很清楚。以下是建筑網帶來的關于建筑工程轉包的具體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工程轉包是指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倒手轉讓給第三人,使該第三人實際上成為該建設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為。
轉包與分包的根本區別在于:轉包行為中,原承包人將其工程全部倒手轉給他人,自己并不實際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在分包行為中,承包人只是將其承包工程的某一部分或幾部分再分包給其他承包人,承包人仍然要就承包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的履行向發包人負責。
根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規定,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其部分工程分包給他人的行為是允許的,但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危害
在實踐中,轉包行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壓價轉包給他人,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形成“層層轉包、層層扒皮”的現象,最后實際用于工程建設的費用大為減少,導致嚴重偷工減料;一些建設工程轉包后落入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包工隊中,留下嚴重的工程質量隱患,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再者,承包人擅自將其承包的工程項目轉包,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往往經過慎重選擇,確定與其所信任并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訂立合同,承包人將其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他人,擅自變更合同,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發包人的利益,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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