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民事申請整體回避的規定是什么?
法院民事申請整體回避的規定是如果全部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那么可以申請全體回避。如果法院整體人員都需要回避的,就代表這一法院不適合管轄這一案件,那么就可以適用指定管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三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二、回避的方式是什么?
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公安司法人員回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這一權利。按照我國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因而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樣,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指令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的必要補充。
目前我們國家關于民事訴訟過程當中所規定的回避制度是有非常明確的說明的,如果是與案件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或者是案件的當事人或其近親屬的情況之下,可以申請回避或者是要求我主動回避。當然如果說整個法院的審判人員都存在回避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可以將案件指定其他法院來進行管轄。
我國構建法治社會,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這這其中,民訴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一、民事訴訟法及解釋中關于回避的規定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第四十六條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關于回避的規定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第四十五條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四十六條審判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回避。第四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等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第四十九條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規定。二、民訴立案時間是多久民事訴訟立案時間一般為七日內。《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三、民訴法執行措施有哪些1、凍結。這是對被執行人在金融儲蓄機構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2、劃撥。這是將被執行款項從存款機構帳戶內劃出,并直接劃入執行機關所指定帳戶的強制執行措施。這種措施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行政機關均可適用。3、扣留、提取。是對勞動收入直接從發放或存放處扣留與提取的執行措施。4、強制交付。這是以強制方法實際交付特定物給申請人的措施。一般來說,須是特定物才有交付的必要。交付的形式可以是當事人雙方當面交付,也可以是由執行機關轉交。5、強制遷出或強制退出。對于占有房屋的被執行人,則適用強制退出的措施。6、強行拆除。是對建筑物及其附屬物予以拆除的一種執行措施。主要用于:對違章建筑的拆除,以及在開發建設中對逾期拒不搬遷人也經常適用。7、強行銷毀。這種執行措施是將物品予以損毀,使其喪失使用價值與功能的方法,如用火焚燒、用機器破碎等。8、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和收購。查封,是對執行的財物進行清核后張貼封條、原裝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將被執行財物強制押管的措施,扣押所需保管費用由被執行財物所有人負擔。變賣,是對查封、扣押物,在義務人仍拒不履行義務時,將其按商品進行出售的執行措施,所賣款項用于支付義務人應付之債務。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民事訴訟開庭審理的時候,與案件當事人有關的行政人員都應該要回避。在民事訴訟的判決審理的過程中會涉及到多個崗位,這些人員都應該要排查、確認。若是民事訴訟中該回避的人員要是沒有及時回避,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進一步保障自己的權益。
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原被告都可以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 代理 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四)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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