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判決書生效時間
民事訴訟判決書生效時間一、民事訴訟判決書生效時間是什么
1、民事訴訟判決書生效時間,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民事判決書如果是一審判決,那就是自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沒有人上訴之后生效;
(2)如果是二審判決或是最高院的一審判決書,那么自二審判決送達之后開始生效;
(3)如果判決書被撤銷的話,那就不會生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一般民事訴訟流程是什么
一般民事訴訟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3、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4、法庭調查階段;
5、法庭辯論;
6、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7、判決宣告。
法院判決書生效日期怎么樣計算
法院判決書生效日期具體規定:1、一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沒有人上訴之后生效;2、二審判決或是最高院的一審判決書,那么自二審判決送達之后開始生效;
3、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這期間未上訴,十五日過后就生效,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賠償。
一、生效判決申請執行時限
生效判決書執行的期限有不同的規定:
比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之后,當事人上訴的期限是15天,就是給你十五天來上訴,如果超過15天不起訴的,判決書就會生效,而一審判決書執行的期限就是規定寫明的期限,按規定寫的為準,規定是什么時候就是什么時候。
如果法院做的是二審判決,判決書從送到的時候開始生效,執行的期限也是判決書寫明的期限。前兩種情況判決書上會有明確的日期限制,以此作為參考即可。
如果被執行人不執行法院判決書,申請執行的人去法院要求向執行的,執行的期限是6個月。舉例說明,欠債人死活不還錢,債主去法院要求強制執行,那他最多六個月就能得到結果了,這是被執行人抵賴不執行的情況。
還有,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超過2年的一般不能申請執行了。判決書生效了之后,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就是2年。因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就是: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和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是一樣的。
舉例說明:地質災害,意外死亡等不可抗力發生時,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如果之前文書說明了履行期限,要從履行期限的最后一天開始算;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天開始算;沒有規定履行期間的,就從文書生效那天開始算。
二、二審判決生效時間: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并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后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會存在發出生效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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