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于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而進行野蠻拆遷的拆遷人,擅自強制拆遷有被吊銷拆遷資質、停止拆遷、影響土地使用權行使的風險。
2、如果拆遷人自己或糾集社會閑散人員,以吵鬧、辱罵等方式干擾居民正常生活以達到趕走被拆遷人的目的,拆遷人通過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干擾被拆遷人正常生活的制進入被拆遷人住宅搬走其財產,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打被拆遷人造成輕微傷害的不夠刑事處罰的,拆遷人可能會被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分析: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再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作出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拆措施的,不構成違法。如果征收主管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在未與被征收人達成賠償協議的情況下,采取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并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就構成違法,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一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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