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優先受償權期限
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對于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對此,最高院批復第四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但對該期限的性質,在批復中未予明確。因此,在實踐中引發了爭議。有觀點認為該期限的性質為特殊訴訟時效,應當沿用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準予中止、中斷和延長;有觀點則認為該期限的性質為除斥期間,該期限一旦經過權利即為消滅。
承包人可以轉包嗎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請求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期限過了咋辦
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期限過了咋辦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期限過了則無權再主張權利。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該優先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不存在中斷或者中止等情形,因而,期限超過的話,權利自然消滅,無權行使。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施工企業如何清欠
1、施工企業要加強管理并做好防欠清欠工作。
施工企業要預防拖欠工程款發生,加強企業管理,特別要加強對施工合同、施工質量、工期的管理。要調整經營結構,將承包工程的重點放在有實力、信譽比較好的業主和項目上。承接任務時必須對業主的業績、資信進行詳細的調查,對待墊付資金等工程要十分謹慎,要將墊付工程提高到投資行為管理的高度來對待。對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認真做好清欠工作,組建專門機構,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項目部三級清欠小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報表制度,要把責任指標落實到部門和人頭。對于態度惡劣、有錢不還,故意賴賬的業主應不憚于訴諸法律。
2、依據現有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維護自己的權利
國家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糾紛解決方面的法律,如《合同法》第286條中規定了承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價款可就該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根據《合同法》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經催告后,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劍,其效力還優先于銀行的抵押權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可有力保護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卻步:關系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工程項目,如國家機關辦公樓、圖書館、博物館、機場碼頭等公用建筑無疑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工程項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后,工程價款優先權不得對抗買受人,但是消費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購房,當工程竣工后能夠行使優先受償權之時,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但是發包人拖延決算或決算時限過長將超出行使權利的期限。
3、明確約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節通用條款部分明確約定了各類工程款的付款數額、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計息始期;如未使用的,應當參照約定之。以拖欠1000萬工程款以日萬分之三計息,年息可達百萬,的確是一筆不小的款項,可以有力彌補承包商損失。對利息支付標準和付息時間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7和18條。另外,滯納金與利息的性質不同,可以另行約定欠款滯納金。
4、充分利用“逾期認可”條款。
竣工后,承包人提交了結算資料,而發包人遲遲不予答復或根本不予答復,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請求法院按照送審資料判決工程款,但發包人又提出結算文件是承包人單方作出,應當依評估價為準,雙方矛盾針鋒相對。《施工合同司法解釋》20條規定了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逾期不予答復則視為認可,這無疑賦予承包人一把尚方寶劍,可以有效遏制某些發包人以拖延決算為手段達到拖延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欲充分利用,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答復期限和逾期答復的法律后果--過期視作認可。提起訴訟時,法院可以依據送審價為準判決工程款。
5、及時主張權利。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之說。索賠是合同履行中,當發包人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發生錯誤造成損失時,承包人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索賠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賠事件發生后,承包人應當及時向工程師發出索賠通知。竣工驗收后,應當及時向發包人送交完整結算資料,請求結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訴訟時效內主張權利,以防喪失勝訴權。
6、解除合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三種情形之一致使無法施工的,承包人經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當發包人屢屢失信時,雙方已不具備合作基礎,承包人應當果斷解除合同。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發包人嚴重違約行為,故可依據《合同法》97、107、113條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0條,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違約金,賠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可得利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的起止時間
法律主觀: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時效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是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賦予承包人的一項權利。它指的是,在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的情況下,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為了增強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可操作性,200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同時規定了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在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的期間內,即使銀行等債權人享有該工程的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承包人仍可依據司法解釋就工程價款優先于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權和債權進行受償。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債權實現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喪失了優先受償權,則即使發生承包工程拍賣,承包人也只能在銀行等債權人就抵押權的范圍內優先受償之后,才能和其他債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分割剩余的拍賣價款。實踐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教訓可謂深刻。因此,對于承包人而言,注意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行使期限是極為重要的。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承包人一旦超過了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就等于主動放棄了此項優先權。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上述問題的相關知識,本網站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咨詢,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進入網咨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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