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支持。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因此,建筑工程雙方有約定利息從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可要對方按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一、工程欠款利息的法律規定
(一) 關于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的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故此,根據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確定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的計付標準主要有兩條規則:一是有約定從約定;二是沒有約定的,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 關于承包人墊資利息計付標準的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6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承包人墊資利息的計算標準主要有三條規則:一是有約定從約定;二是約定的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該利率標準是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三是沒有約定墊資利息的,視為沒有墊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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