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干活受傷,責任應該由誰承擔
如果分包單位有相應的資質,賠償責任應當由分包單位承擔,如果分包單位沒有相應的資質,那么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工地干活受傷怎樣索賠相關賠償,最為關鍵的就是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從而進行相應的賠付。
法律分析
如果工人在工地干活過程中,非故意行為造成的意外傷害,理應由工作單位負責賠償;如果工人屬于故意而為,那么必須要提供證據證明工人因個人原因導致操作失敗,但公司方監督人員已經告知其操作有誤,工人拒絕接受意見造成意外傷害的,則工人個人負擔全部賠償的50%以上,公司負擔50%以下;如果工人故意而為而公司方監督不力的,或沒有告知其存在風險必須停止的,公司方需要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所應當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的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與包工頭達成的協議書以及錄音文字稿及音頻文件、工資發放明細、證人證言等;第一次醫療診斷證明、病歷,報告單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工地發生工傷包工頭要負多少責任
如果是民事責任關系,首先是包工頭賠償,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工傷陪償,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在工傷賠償爭議案中,包工頭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工傷賠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而包工頭往往因沒有用工主體資質無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如發包人明知包工人沒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還給予發包,應與包工頭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若是直接由包工頭招用的工人在工地上受傷,可以直接找分包給包工頭的項目分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若是經查承包方不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資質,那么應當向上一級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資質的分包單位或發包方要求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工傷賠償具體包括: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工人工地受傷總包承擔責任嗎
工人工地受傷總包要承擔責任。
一、擔責原因
我國禁止違法分包,即使是合法分包也只能是非工程主體進行分包,也就是勞務部分進行分包。如果分包工人受傷,可以要求總包方負責。
二、總包概念
總包是亦稱“主包”。由一個施工企業(或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包攬一個單位工程(或工程項目,或建設項目)的建筑工程,或安裝工程,或建筑和安裝工程施工任務。
三、分包概念
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一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該總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關系,其與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四、建設工程總包和分包的關系
1、進度關系
分包方的進度計劃必須依據總包方的計劃進行編制,總包方應把分包方的進度計劃納入總進度計劃的管理范疇,總、分之間相互協調,處理好執行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并協助分包方解決項目進度控制重存在的問題。
2、質量關系
分包方就分包工程對總包方負責,總包方就總包方工程對發包方負責,總包方對分包方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分包方應接受總包方的質量管理。
3、安全關系
安全控制有總包方負責,分包方服從總包方管理,總包方負責審查分包方的安全資質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在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安全責任和義務,對分包方提出安全要求,并認真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蠻干的的分包方應令去停工整頓。總承包方應統計分包方的傷亡事故,按規定上報,并分包合同約定協助分包方處理傷亡事故。
分包方對本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認證履行合同規定的安全責任,遵守總包方的安全生產制度,服從總包方的安全管理,及時向總包方報告傷亡事故并參與調查,處理善后事宜。
4、質量關系
總包方應負責施工資料匯集工作,并應隨施工進度及時整理所有有關施工技術資料,分包方應主動向總包方移交有關的施工技術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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