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人對未付工程款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對比合法分包中發包人就工程質量追究責任時的情況,可以看出,發包人的權益保護機制幾乎是相同的,因為在合法分包中,承包人與分包人同樣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
承包人的責任如下: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承包人的義務如下:
1、隱蔽隱蔽工程的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
2、施工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在合理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發包人的義務如下:
1、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2、按照約定的分工及時向承包人提供各種材料和設備;
3、解決施工中的有關問題,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4、接受竣工工程并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綜上所述,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違約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建筑工程承包人違約的情況很多,不一而足,其常見的違約情況,有如下三種: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2、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3、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如未按合同約定使用指定施工材料的,也是違約。 因而,要判斷建筑工程承包人違約的,既要看建筑工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又要看承包人實際實施了哪些違約行為,才能判斷承包人是否違約,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因而,建筑工程承包人違約的,必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實踐中,承包人違約的一般需要承擔以下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3)防止損失擴大責任。承包人由于地震、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違約的,應該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合理的方式防止損失擴大,要是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沒有采取防損措施的,或不能提供證明的,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未按時完工違約金怎樣處理
進行工程建設時,承包人和發包人要約定工程完工的時間,承包人要按約定的期限完成施工,并且交付工程給承包人,逾期完工就構成違約,那么工程未按時完工違約金要如何處理?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工程未按時完工違約金怎樣處理 工程未按時完工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建筑工程逾期怎么處理 承包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支付利息以及違約給以包方造成的損失等等。 建設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是確保按時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做好開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設備的采購、管理、使用、場地的平整、施工必備的水、電、道路的暢通等。 2、受發包人的監督。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3、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相關推薦:
暴力拆遷刑事責任(暴力拆遷怎么處理)
被非法拆遷可以報警么(房屋被違法強拆怎么辦)
蔬菜大棚占用賠償(葡萄大棚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車禍立案期限(交通事故立案到開庭一般多久)
不立案通知嗎(警察既不立案也不開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