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
合同糾紛管轄權怎么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的人民法院,以合同約定的管轄為準。合同約定管轄的法院必須明確且唯一,如果約定了兩個人民法院的,該約定無效。如果合同中無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以債務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法律分析】
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和發生爭議的合同具有一定的聯系,即必須在法律規定的可以選擇的范圍內進行選擇,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約定爭議管轄地的,應明確具體,或根據約定能確定唯一的一個法院,約定甲乙雙方所在地的,視為沒有約定爭議管轄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在七日內確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此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受理。提起訴訟必須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同一訴訟案件具有多個被告住所地的、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發生合同糾紛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發生合同糾紛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因合同糾紛發生的訴訟應該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糾紛,到底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在沒有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以及沒有約定管轄的情況下,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都可以。
網購糾紛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網購糾紛,可以在購物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 以資訊網路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資訊網路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經濟糾紛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經濟糾紛案件起訴要分相關的金額數區分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一般的經濟糾紛案件,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或其人民法庭起訴;涉外案件和重大的、達到一定訴訟標的金額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特別重大、達到相當大的訴訟標的金額的,才能向高階人民法院起訴。
對于我國大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市級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民商事案件標的額在100萬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本數),其中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標的額為15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含本數)。100萬以下(不含本數)將有區縣級人民法院、法庭受理立案的。
這個民事糾紛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一、根據你描述的收條內容可以看出,這是一個個人與公司共同投資合作的民事行為。
二、從落款也可以看出對方是公司行為,因為他的落款寫的是--公司法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行為,其代表公司所作行為由公司承擔責任,這之間存在一個表見代理的法律關系。
綜上所述,你們應該起訴的是公司,而不是個人,即應到公司住所的法院起訴。
這個合同糾紛應該上哪個法院起訴?
1、如果合同約定管轄,要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如果承租人是個人,可以將夫妻二人來為共同被告。
3、按照法律規定,起訴前或者起訴時,可以提出財產保全。
4、如果懷疑車輛被盜搶,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必要時向當地律師咨詢,并聘請當地律師協助。
房屋租賃發生糾紛,當事人應該去哪個法院起訴
房屋租賃發生糾紛,當事人應該去房屋所在地的基層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法院應該去哪個法院
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
商標權合同糾紛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級別管轄是指案件由哪一級的法院管轄,基層、中級、高階或是最高法院,一般來講,案件越復雜、涉及金額越高、社會影響越大的案件由更高的法院管轄,相反,案件簡單、金額小、影響小的由級別低一些的法院管轄。地域管轄是指在確定了級別管轄之后,案件具體由哪一地域的法院管轄,因為同一級別的基層法院或是中級法院在一個轄區范圍內有多個。拿北京市來講,有2個中級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18個基層法院。 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如同數學中的橫縱座標,只有確定了這兩個因素之后才能得到最終要找的那一個定點(起訴的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階人民法院都具體規定了轄區內具體由哪個法院管轄商標權合同案件,下面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的規定為例(所以僅適用于北京市)級別管轄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1.普通商標權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但另有規定的除外;2.上級人民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審理的商標權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商標權合同民事糾紛案件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1)訴訟標的額不超過1000萬元;(2)案情簡單、社會影響不大;(3)非涉外、涉港澳臺案件。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一)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商標權合同糾 紛案件;(二)涉及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不滿2億元的有關商標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三)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不滿1億元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商標權合同民事糾紛案件;(四)訴訟標的額不滿1億元的涉外、涉港澳臺的商標權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三、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商標權合同民事糾紛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商標權合同民事糾紛案件;地域管轄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特別注意:北京市只有海淀、朝陽、東城、西城、豐臺的5個基層法院設有智慧財產權庭,按上述規定確定管轄的基層法院如果不在這5個法院之列,由相應的中級法院審理。具體為:宣武、石景山、門頭溝、房山、昌平、大興、延慶法院的案件由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崇文、順義、通州、平谷、懷柔、密云法院的案件由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訴訟地點的選擇的規定
法院起訴地點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原因住所地起訴: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在實務中,因糾紛發生訴訟時,如何選擇打官司的地方:
1.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若是被告住國外、找不到人、被關押的→只能選擇“原告住所地”。
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一致→也可以選擇“經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轄(除了被告所在地,再可以選擇其他)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4)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5)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6)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法院管轄。
4.專屬管轄(只能指定選擇)
①因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5.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1)共同管轄:原告同時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則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同行政訴訟)。
(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耕地合同糾紛歸哪兒管
耕地合同糾紛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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