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能強拆嗎
法律分析:違章建筑可以強拆。違章建筑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筑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筑機關處理,并執行主管建筑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主管建筑機關因查報、檢舉或其他情事知有違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應立即勒令停工。違章建筑查報及拆除人員,于執行職務時,應佩帶由 直轄市 、縣 (市)政府核發之識別證;拆除人員并應攜帶拆除文件。直轄市、縣 (市)主管建筑機關,應于接到違章建筑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依建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違章建筑多少年不能強拆
違法建筑不管超過幾年都是可以強拆的,違章建筑自始至終都是違法的,隨時可以強行拆除,不存在時間問題的。只要需要拆除的,行政機關就可以責令當事人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的,會強制拆除。
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違章建筑如何認定?
1、是否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是否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是否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是否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是否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需要提醒的是,歷史遺留問題導致房屋沒有相關證件,未必一定屬于違建房屋,需要借助房屋建造時間、未辦理相關證件的具體原因等因素等綜合考量。
違章建筑是否可以強拆
違章建筑可以強。具體如下:
1、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和報建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建設房子的,屬于違章建筑,在當地相關部門多次下達拆除通知而未自行拆除的,由當地行政執法部門進行強制拆除;
2、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只有經過復議和訴訟之后,被強拆人敗訴才會面臨強拆。
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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