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有哪些
必須招投標的工程項目有哪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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