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撤銷,院拍賣前的房子還錢法院會暫停拍賣的,賣前還完那就沒有拍賣的必要了 ,具體按情況確定。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在拍賣開始前,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制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三)財產的保管人;(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拍賣后,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并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拍賣,并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擴展資料
案例:
龍崗布吉的張先生了解到布吉大芬村桂芳園六期的一間商鋪將被執行拍賣,9月26日上午,張先生以27萬元的最高價將其收入囊中。9月29日,張先生將錢以銀行轉賬方式匯入土地交易中心賬戶,并在次日收到對方開具的收據與拍賣成交確認書。
10月11日,紀姓法官通知稱,將對這項已經確認的拍賣結果予以撤銷,原因是銀行與被執行人已達成諒解。
覺得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張先生當天便提交情況說明,并引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0條稱,法院有權根據七種情形撤回拍賣委托,但必須是“在拍賣開始前”。但此舉并未讓法院收回撤銷交易結果的裁定,張先生依然面臨著商鋪被收回的命運。
結案通知書顯示,事件緣起中國銀行與被執行商鋪前業主賴某借款糾紛一案,因賴某無力償還貸款,銀行便向龍崗法院布吉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將抵押的商鋪進行拍賣。法院隨后立案受理,并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進行拍賣。
在執行裁定書中,法院卻表示,10月10日銀行與賴某已達成和解,銀行方面遂向法院申請結案。法院認為,雖然張先生的房產競拍合法,但賴某一案執行標的僅在3萬元內,在被執行人已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前提下,法院對拍賣成交結果不予確認。
參考資料來源:鳳凰資訊——法院委托拍賣商鋪 成交后又裁定撤銷|裁定書|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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