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投標的情形有哪些,依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無效投標的情形有: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另外,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1、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2、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等;3、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4、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5、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6、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建設工程中標無效認定情形有哪些?
建設工程中標無效認定情形有哪些?主要包括了五種情形,為了增進大家的了解,接下來本文就來對這些情形進行詳細的說明。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范了建筑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么,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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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中標無效的情形有( )。
A.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泄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rnB.投標人向招標人展示工程業績、企業實力,謀取中標的rnC.投標截止日期以前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rnD.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rnE.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答案】:A、E
A選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E選項,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中標無效的中標無效的情況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中標無效的情況有:
1.招標代理機構違法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0條)
2.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2條)
3.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或為謀取中標行賄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3條)
4.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4條)
5.招標人違法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才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5條)
6.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7條)
導致中標無效的情況可以分為兩類: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中標無效,如上述第3條、第4條、第6條;只有在違法行為影響了中標結果時,中標無效,如上述第1條、第2條、第5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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