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屬于違法行為。掛靠帶來相應的風險:
1、項目質量安全帶來的風險。由于實行項目經理質量責任終身制,一旦發生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場,也很可能要承擔本不屬于建造師的責任,如果認定建造師有違規行為,輕則吊銷執業證書,重則處以刑罰,這就得不償失了。
2、企業違約帶來的風險。由于一級建造師掛靠本身就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應屬于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如果用人單位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掛靠費用,不按協議的范圍或超出協議的范圍使用證書時,建造師的約定利益將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3、證書本身的風險。一級建造師一般是兩到三年進行一次年檢,一旦發現一級建造師掛靠的違規現象,那么年檢將無法通過,因此也就無法再繼續執業。
法律依據
《建筑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建筑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掛靠
掛靠是違法的。《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在《裁量基準》相應檔次內從重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按高一檔次處罰。
工程勘察設計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超越資質、轉包(轉讓業務)、違法分包、掛靠、租借資質等行為的。
注冊執業人員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一致,或者買賣租借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行為的。
擴展資料
把職業資格證掛靠在別的單位賺錢,所帶來的危害卻不容小視。一方面,這些證書掛靠的企業大多名不副實,往往是“一流投標、二流施工、三流管理”;另一方面,那些掛靠證書的人都是沖著錢來的,哪個證書值錢就去考哪個,根本沒有從事相關行業的實際工作經驗。而這,勢必會給工程質量埋下安全隱患。
整治這一亂象,關鍵要向大數據借力,實現數據共享、信息互通,才能使人證分離及時現出原形。與此同時,加大查處懲戒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徹底斬斷掛證背后的利益鏈條。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住建部:買賣租借執業資格證書等“掛證”行為從重處罰
掛靠公司不合法,根據《 行政許可法 》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依法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別嚴重的,都構成 非法經營罪 ,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建筑法 》第二十六條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 營業執照 ,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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