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停工索賠規定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停工對工程進度是有很大的影響的,那要是停工應該怎么索賠呢?接下來由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建筑工程停工索賠規定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建筑工程停工索賠規定 由于不同的原因所導致的工程工期延誤,其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及承擔主體是各不相同的。為此,我國法律法規對此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一、《民法典》有關工程工期可能引起索賠的規定 1、《民法典》第798條規定,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2、《民法典》第800條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查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 3、《民法典》第80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民法典》第80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5、《民法典》第80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有關工程工期可能引起索賠的規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條關于發包人未能完成其義務,造成延誤,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規定:發包人未能履行合同8.1款各項義務,導致工期延誤或給承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條關于發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推遲工作的規定: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條關于因發包人原因暫停施工的規定: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后,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復。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三條關于工期延誤的規定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準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對于工期的規定:工期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歷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建筑工程的工期長短以及是否能夠如期完成關乎到合同雙方的切身利益。同時也影響其他一系列合同是否能夠順利履行。在現實生活中,引起建筑工程工期糾紛的原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對工期的約定不符合實際,不符合規律。 對于建筑工程項目工期的長短主要取決于工程量的大小、工程等級以及承包方的綜合實力等多方面的因素。一些建筑承包企業為了能夠攬到工程,會常用以段工期來取勝。但是建筑承包方對客觀因素并未做出充分的考慮。導致雙方約定的工期本身就存在極大的不合理性,實際履行起來就難免產生糾紛。 2、工程承包方的綜合實力欠缺 工程承包方的綜合實力不足,主要表現在施工管理上和技術水平兩方面。這兩方面都跟不上工程進度的需要,會使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期難以切實保證。 3、建設發包方沒有按約提供施工必須的勘察、設計條件或者提供的資料不夠準確,也會造成建筑工程的延期交付,并引發糾紛。 4、建設發包方不能按約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等,也是施工企業不能按約交付并導致糾紛的原因。 建設工程的工期長短和建設工程能否如期完成,對于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是非常大的。并且還直接影響到其他一系列的合同是否能順利履行。如房地產開發經營項目的建筑工程若不能按期完工,那么商品房的預售合同則會難以按約履行。這也牽涉到許多購房人的利益是否能得到切實保護。因此,建筑工程的工期是十分重要的。
工程延誤和工程延期的區別
法律主觀:
建設工程延期與工程延誤的區別如下:對于承包商來講,屬于業主應承擔的責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長,這種就叫工程延期;屬于承包商應承擔的責任或原因而造成工期的延長,這種就叫工程延誤。工程延期——承包單位不僅有權要求延長工期,而且還有權向業主提出賠償費用的要求以彌補由此造成的額外損失。工程延誤——損失由承包單位承擔。同時,業主還有權對承包單位施行誤期違約罰款延期是由業主承擔責任,而延誤則是由承包商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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