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一般來說它產生的律師費都是由原告進行承擔的,除了一些特別的案件,例如說在合同中已經規定了訴訟產生的律師費是由被告承擔這種情況,所以律師費一般都是由原告來進行承擔。一、訴訟產生的律師費由誰承擔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將其律師費作為訴訟請求之一,要求對方承擔因訴訟產生的相關律師費用。對此,我國的法律規定有的較明確,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撤銷權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但有的規定則不太明確,如《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其中的“等費用”就是否包括律師費較含糊,還有很多如婚姻家庭、繼承、房地產、勞動爭議等相關法律均未明確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二、律師收費的特點1、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2、律師費不同于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托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托人承擔。比如交通費、住宿費、司法鑒定費等。3、律師費不同于訴訟費,律師費是基于委托關系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訴訟費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訴訟產生的強制性費。律師費是可協商的,訴訟費是不可協商的。三、訴訟費的承擔1、一般情況下,訴訟費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2、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3、敗訴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訴訟時,訴訟費用可由法院按他們的人數和各自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大小,確定各自負擔多少,其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應由該當事人負擔;4、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5、由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6、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二審調解結案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負擔,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法院決定;7、離婚案件的訴訟費負擔,不能簡單地按勝訴、敗訴確定費用負擔,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負擔辦法;8、如原告勝訴,預交的案件受理費,由法院責成被告負責償付;9、作為當事人的公民,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減、免交,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二)非財產案件的訴訟費用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法律客觀:起訴房屋過戶訴訟費因房產問題所產生的糾紛一般都屬于財產糾紛,法院以及仲裁機構對財產糾紛都有固定的收費標準,收費方式都是按照爭議財產的價值來計算,分段收費。比如假設爭議房產價值為50萬,1萬元以下部分收費50元;1萬至10萬部分按2.5%收;10萬至20萬部分按2%收;20萬至50萬部分按1.5%收,這樣算下來50萬的房產爭議標的,訴訟費是50+2250+2000+4500=8800元;仲裁費用也是采用這種分段計費的方式收取,不同的是法院的訴訟費標準是全國統一的,而仲裁費用各地仲裁委都不盡相同,具體要咨詢案件管轄的仲裁委。另外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話,根據法律規定費用是要減半收取的。還有,這個費用是由原告一方先行墊付,最終是由案件的敗訴一方或雙方共同承擔。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人將房屋交付并轉移所有權與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這主要表現為:(一)出賣人將所出賣的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相應的價款;(二)房屋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三)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其所有權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四)房屋買賣合同屬于法律規定的要式法律行為。房屋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房屋所有權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房產糾紛的訴訟時效依據糾紛的類型而定,一般適用的是三年的訴訟時效,從知道利益受侵害時開始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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