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施工許可證后多長時間開工
取得施工許可證后三個月內開工。
辦理施工許可證需要的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一式貳份;
2、立項 批文和投資許可證;
3、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
4、拆遷許可證或施工現場是否具備施工條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中標通知書或洽談確認單;
7、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副本;
8、資金證明;
9、質量監督委托書;
10、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備案表;
11、監理合同及 監理企業資質證、營業執照、本工程監理人員名單、證書復印件、聯系電話或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情況;
12、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資 質證書副本、企業主要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三類人員”證書原件;
13、施工組織設計;
14、項目經理證及項目經理手冊、聯系電話;
15、圖紙審查批準書和審查合格全套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16、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承諾書;
17、安全防護、文明 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預付情況和支付計劃證明;
18、外地施工企業提供進金登記備案表;
19、提交定額測定費收 據復印件;
20、法律法規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建設單位施工許可證開工規定
🚧開工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延期規定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超期廢止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中止施工規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風險提示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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