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如何分
(一)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二)關于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的法律規(guī)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在公司中的出資如何分割
這不單單是《民法典》所能解決的問題,而且,在實際處理時,法院還要參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實踐中存在兩種情況:
其一:夫妻雙方均是股東的情況。可由雙方在協議股東權益數額或委托評估后,直接由法院判決;
其二,夫妻一方是股東而另一方不是的情況。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又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份額和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同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處理涉及公司股權的離婚案件,耗費時間和精力較長,涉及的法律關系也較為復雜,且法院的判決還要等公司的股東決議,當事人遇到這種情況時很難把握,但這正是長濟律師發(fā)揮作用的地方。
三、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獨資企業(yè)如何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yè)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yè)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對企業(yè)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yè)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yè)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y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yè)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等有關規(guī)定辦理。一般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告之雙方清算注銷該企業(yè),如果尚有財產,按共同共有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財產的分配應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婚姻期間的貢獻和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
首先,夫妻共同財產應該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等。這些財產在離婚時應該平等分割,但如果一方有過錯行為,如重婚、家庭暴力等,則可以適當少分或不分。
其次,夫妻個人財產不應納入共同財產范圍。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等。這些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不應納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進行財產分割時,還需要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間承擔了較多的家庭責任,那么在分割財產時應該適當傾斜,以保障其合法權益。此外,如果一方在離婚后生活困難,也可以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總之,離婚財產的分配應該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同時,夫妻雙方也應該在協商和調解的基礎上,盡量達成共識,避免不必要的紛爭和損失。
夫妻離婚財產應該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個人財產一般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