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一、業主大會的成立
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
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三、業主大會投票權確立規定:
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四、業主大會的開會要求和表決方式規定:
1、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2、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3、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4、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5、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擴展資料:
基本含義
業主委員會,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
一般情況下,業主委員會有兩種產生方式:
1、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依照《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各地的相關辦法依照程序產生;
2、對于較大小區,業主先按照樓選舉各自樓委會,然后每個樓委會推選代表,集中而成業委會;這樣方式形成的業委會,主要負責樓間共有的管理;而樓委會,負責樓內共有的管理。
業主委員會的恰當人數,可以按照如下規則估算:最接近“小區總戶數*2%”的單數。由此可以保證小區業主的較高質量的溝通覆蓋。比如,對于1000戶的小區,1000*2%=20,較好的委員數量為19或21.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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