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如何決定小區內重大事項?
法律分析:民法典第278條的規定是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對于一些有關事項業主的權利行使的規定,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對于一些重要事宜可能會影響到業主權益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上,需要業主共同決定,比如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等重大事項上,是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民法典規定哪些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_積占_三分之_以上的業主且_數占_三分之_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_第_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_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_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_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_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普通事項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_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_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重_事項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_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_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實踐中由于部分業主拒絕參加表決或缺乏有效聯系_式,導致業主共同決定事項_法快速形成有效決議。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只要“雙過2/3參與表決”即可,_般事項經參與表決的業主“雙過半同意”,重_事項經參與表決的業主“雙過3/4同意”,換_之,_般事項最低只需全體業主1/3同意(即2/3x1/2),重_事項最低只需全體業主1/2同意(即2/3x3/4)
業主自治的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什么?
業主自治的業主大會召開的條件是會議的議題已經獲得了本小區20以上業主的同意。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1、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或者首套住宅交付使用滿兩年的,該物業所在地的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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