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優先受償規定主要有:在法定優先權成立后,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工程價款。此催款通知書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只有當發包人在該合同期限屆滿時仍未支付,承包人才能就該建設工程行使優先受償權。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設工程合同 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1、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普通債權建設工程價款雖為債權,但《合同法》賦于其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當發包人存在若干債權時,承包人就該建設工程折價、拍賣所得價款應優先于其它普通債權受償。2、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一般抵押權抵押權系擔保物權,優先于普通債權受償,普通債權不能對抗擔保物權。但是承包人工程價款不是一種普通債權,承包人的權利基礎是承包人的勞動、管理、墊付的建筑材料以及建設工程勞動者的勞動工資、報酬等價值物化到建筑物中,使建筑物得以存在和增值,如發包人不支付價款,則也就不享有建設工程完整的所有權。而抵押權正是以建筑物的存在為基礎的,因此,承包人應當有從建筑物中優先取得主要以勞動報酬為內容的工程價款的權利,這也是符合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因此,建設工程價款不僅優先于其它債權,還優先于抵押物權。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在建工程抵押權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借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在建工程抵押貸款是發包人融資、籌措建設資金的方式之一,在建工程抵押權仍屬于一般抵押權范疇,故當在建工程抵押權與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生竟合時,后者仍應依法優先獲得清償。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商品房預售購買人的請求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開發商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將其開發的商品房對外預售、并在預售后辦理登記備案。預售房屋一經登記備案,商品房的購買人對開發商請求權即享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實際上是借用物權公示手段運用于債權上請求權,使這種請求權具備了物權的排他效力,從而確保購買人債權實現。購買人對預售商品房的請求權是買賣合同本身所賦予的一種權利,是商品房開發商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因此,如果已經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情形下,由于該房產已不屬于開發商所有,法定抵押權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自然不復存在。在開發商未交房或雖交房但尚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該房產仍然屬于發包人所有,故仍屬于法定抵押權的標的物。但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權即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等于開發商用房屋購買人的資金清償自己的債務,將自己的債務轉嫁給廣大消費者,如此即與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特殊法律政策相違背,故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當受到必要的限制,退位于房屋購買人請求權之后。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是指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款時,相對于其他債權,承包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工程款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同樣,優先于當事人申請保全后針對該財產的債權。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一、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
民法典關于優先受償權的規定是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定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 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三、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方法:
1.協議方式。
2.訴訟方式。只有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才需要司法介入,即由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
《合同法》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享有,不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必要。只要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動產生。其法律要件有:⑴發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工程價款”的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款包括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這里的“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當是工程價款中的成本部分,包括直接費、間接費。墊資款應在保護范圍之內,不包括利潤和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⑵限于因建設工程合同所產生的工程價款。《合同法》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286條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排除勘察、設計合同所生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對于施工合同的范圍,《建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同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所以,土建、安裝、裝修工程都在建設工程的范圍內。⑶優先權的客體必須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設工程。承包人不得對非其承包施工的發包人所有的其他建設工程主張優先受償權,對于工程因裝飾裝修、安裝而增值的部分,亦不享有優先權。⑷優先權的客體必須不屬于“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這里所謂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工程、所有權不明的工程、國家重點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⑸工程價款的法定優先權,無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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