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發包單位有訂立合同,過錯責任,驗收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ㄒ唬┬迯秃蟮慕ㄔO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ǘ┬迯秃蟮慕ㄔO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百九十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依據《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因提供的材料質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要求而延誤工期,造成質量責任的,應承擔責任。(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4)組織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及時組織驗收。《合同法》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進行驗收。(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6)交付使用。發包方對承包方完成的建設工程項目,經驗收合格,支付價款后應及時交付使用,發揮建設工程效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發包人檢查權】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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