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修金、質量保證金的含義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的“質保金”,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其一是指質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質量保證金。
所謂質量保修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所謂質量保證金,或稱建筑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保修金與施工質量保證金這兩個概念,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屬性卻截然不同,前者在合伺中的約定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行為后者無法律依據,等于變相的墊資施工。因而屬于非法行為。兩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處理時就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后果。
質量保修金為法律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建筑質量保修金的目的是為確保工程保修所需資金的及時到位,是約束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的一項保證措施,因此,質量保修金應當在保修期限屆滿后方可處理。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奶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建設部2000年6月30日發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條規定,下列情況不屬于保修范圍:(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保修期限屆滿,如未發生修理費用,或只發生部分應由施工單位承擔的修理費用,建設單位則應將預留的質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額退還給施工單位,同時連同相應的法定孳息一并返還。
質量保證金缺乏法律依據質量保修金與質量保證金的區別在于它們的來源不同。保修金是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工程竣工時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于保證工程維修的資金,它來源于建設單位的工程款。
而保證金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之前,由施工方預先付給建設單位的用于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它來源于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預收了這筆質量保證金后,作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給施工單位,因而是一種變相的墊資施工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嚴禁帶資承包工程和墊資施工的通知)規定,屬無效行為,有關部門應按規定追究行為人的相應責任。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反還。
因此,施工單位不必等到保修期屆滿,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隨時可以要求返還質量保證金及法定孽息。
質量保證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法律主觀: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一)質保期為6至24個月,保修期限為2至5年;(二)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三)質保期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保修期限則由法律直接規定;(四)質保期是發包人預留及返還質量保證金的期限,保修期質量保證金無關。
法律客觀: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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