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保證金是3%還是5%
質量保證金是3%。
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質保金比例屬于信譽錄會員對自身企業信譽的質量保證金,信譽錄會員不僅要接受信譽評分、交易評價的監督,同時要接受質量保證金的監督。
工程質量保證金又稱建筑工程信譽保證金,是指施工單位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前,預先交付給建設單位,用以保證施工質量的資金。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預留保證金的比例可以參照執行發包人與承包人應該在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的預留方式及預留比例。
質量保證金的最低保修期限:
根據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在正常的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屋面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質保金預留比例規定
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最多不能超過工程造價款的3%,在3%的范圍內,保證金的預留比例可以由發包方跟承包方自行協商確定。除了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合同中還應該約定清楚工程質保金預留期限,及逾期返還質保金的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一、工程質保金法律規定的預留比例是多少? 法律規定的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二、工程質保金預留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三、工程質保期是多久?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四、質保金返還糾紛怎么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并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后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后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并遞交上訴狀。 綜上所述,工程質保金的預留比例是受法律性質的,如果發包方預留的工程質保金已經超過工程造價款的3%,是不合理的,而且,工程質保金實際上也不是直接由發包方保管的,一般應該委托給第3方機構,工程質量沒有任何問題的,施工單位可按合同約定,要求發包方支付預留的保證金。
國家關于工程質保金的規定是多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_質保金在工程建設中非常常見,一般是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約定,質保金是從應付合同的應付款中扣除的,如果建設的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需要維修時就可以用質保金進行維修,從而避免了工程建設出現質量問題無法及時維修的問題,工程建設單位都需要按照國家關于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的比例和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扣除、操作。一、國家關于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的金額 一般不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有對所建工程維修的義務,如果不盡此義務,那么建設單位可以另找他人進行維修,所需費用從質保金中扣除。 剩余部分在質保期結束后,建設單位必須支付。二、國家關于工程質保金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條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保證金預留、返還等內容,并與承包人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保證金預留、返還方式; (二)保證金預留比例、期限; (三)保證金是否計付利息,如計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 (四)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及計算方式; (五)保證金預留、返還及工程維修質量、費用等爭議的處理程序; (六)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 (七)逾期返還保證金的違約金支付辦法及違約責任。 第四條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機構托管。 第五條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 第六條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因為每一個工程不一樣,所以國家沒有規定工程質保金的具體金額,很多工程都是按照國家關于工程質保金的規定的比例執行的,如果工程沒有質量問題不需要維修質保金的返還日期,可以參閱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的相關條例,里面對于質保金的返還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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