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的手續有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履行合同義務、繳納稅費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為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成的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等。一、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什么手續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辦理的手續如下:1.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2.履行合同義務;3.繳納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費;4.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3.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2.行為性質不同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3.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4.交易市場不同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首先,轉讓的 土地使用權 必須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行政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進入轉讓市場,但在進入前,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換為出讓土地使用權后方可進入轉讓市場。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 法律知識 , 網 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土地使用權如何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 轉讓方法: 土地轉讓有兩種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有償或無償地轉移給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情況下,土地轉讓指承包人自找對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發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為。下面為土地轉讓辦理方法詳解: (一) 辦事 程序 由轉讓雙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利用股受理審查是否符合轉讓條件—現場勘測—地價評估—填寫轉讓申請審批表—利用股審核—報局批準—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二)轉讓土地報件 1、用地申請 2、 土地使用證 (原件) 3、原出讓合同,批復文件(涉及招、拍、掛的提供成交確認書) 4、雙方轉讓協議 5、如改變規劃的提供規劃部門意見 6、土地評估報告 7、雙方 營業執照 復印件、 法人代表 復印件、法人證書復印件 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問題,您可以通過網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法律客觀:(一)符合轉讓條件,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土地來源包括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其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又分為出讓用于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用于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開發商必須符合轉讓條件。下面分別介紹各種情況下的轉讓條件: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如用于商品房開發則應具備以下條件:(1)已經商品房立項;(2)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持有有效期內的建設用地批準書。該類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僅應獲得市、區、縣人民政府的批準,而且應由土地使用權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2、出讓用于項目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下列條件:(1)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2)已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且應完成房屋建設工程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3、出讓用于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1)已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已經依法登記取得房地產權證;(2)已經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一般指“七通一平”;(3)已經規劃管理部門確定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如容積率、建筑密度等;(4)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無論是出讓用于項目開發或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土地使用者的權利、義務均隨之轉移。(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經審查批準,補交出讓金后方可轉讓;或收回國有后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黨政機關、公益事業單位劃撥土地轉讓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三)簽訂轉讓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并且轉讓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房地產開發商應在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材料和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文件。轉讓合同中應明確載明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四)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變更登記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法定要件?!斗康禺a管理法》第39條規定的是房地產可以轉讓的條件,但轉讓時,除要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外,還要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轉讓才告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辦理完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后30天內,到市、縣人民政府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項目轉讓備案手續。(五)房地產開發商應在完全了解稅費的交付情況后約定轉讓時稅費的承擔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及其他規費,轉讓人應該清楚自己應該依法繳納的稅費,以免因不具備相關知識而負擔額外費用甚至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1、拍賣出讓: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2、招標出讓: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3、掛牌出讓;4、協議出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是可能發生轉讓的,有土地使用權的人大部分會有所了解,當然,如果土地使用權轉讓是需要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的。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土地使用人將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再移轉給他人的行為。這里的"再移轉",是指土地使用人在從政府或其他人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經發生至少一次土地使用權主體的變更,而轉讓意味著至少第二次主體變更。由于轉讓是以主體的變更為界定標準,以土地使用權出售、交換、贈予、繼承、合建、投資入股等涉及土地使用人變更的行為均可視為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1、買賣。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2、抵債。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3、交換。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4、作價入股。作價入股介于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5、合建。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后的產權。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后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6、贈予。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于與教育有關的目的。7、繼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并或分立也會導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出來。
法律客觀: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出售、交換和贈與三種方式。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六條略作發展,將轉讓的方式規定為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捌渌戏ǚ绞健币话惆ǎ阂弧①I賣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下文關于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實際上也是關于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討論,所以說,“轉讓”有廣、狹兩個概念之分,當“轉讓”是廣義概念時,它包括所有的以權利主體變更為目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行為;當“轉讓”是狹義概念時,它與買賣具有同樣的涵義。二、抵債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權抵債時,價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債視為已付之價金。三、交換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土地使用人將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受讓人,以此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四、作價入股作價入股介于買賣和交換之間,既類似買賣,又類似交換。說它類似買賣,是因為將土地使用權用來作價,所作之價如同買賣之價金;說它類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被用來入股,所得之股如同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五、合建在開發房地產時,合建與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都屬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錢建房的合作形式。為合作建房的目的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是股權;不設立獨立法人,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僅以合建合同約定合作各方產權分配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是房屋建成以后的產權。因合建而分配產權以后原土地使用人雖然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和公用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卻不再擁有原來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為交換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六、贈予贈予是用地人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移轉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以贈予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移轉沒有直接的對價,它無需價金的支付或財產權利的提供作為對應條件。但土地使用權贈予合同可能會附加其他條件,如用地人在將土地贈予給學校使用時,可能會將土地的使用限于與教育有關的目的。七、繼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時,用地人的死亡會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并或分立也會導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體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也沒有直接的對價,但可能會有間接的對價,如在通過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了原公司的財產,也會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以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的方式體現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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