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怎樣處理
法律分析:依法通過司法手段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強制性安全標準。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低于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強制性標準的,該約定無效,建設工程發生質量缺陷的,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承擔修理或者返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建筑活動。
工程質量不合格怎么處理
處理如下 :
1、修補處理
當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范、標準或設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修補后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可采取修補處理的方法。
2、 加固處理
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
3、返工處理
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修補處理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采取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后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不作處理
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或標準,但其情況不嚴重,對工程或結構的使用及安全影響很小,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單位等認可后可不專門作處理。
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2)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的;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
出現質量事故的工程,通過分析或實踐,采取上述處理方法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出現的原因
1、技術原因
結構設計計算錯誤,對水文地質情況判斷錯誤,以及采用了不適合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藝等。
2、管理原因
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不完善,檢驗制度不嚴密,質量控制不嚴格,質量管理措施落實不力,檢測儀器設備管理不善而失準,以及材料檢驗不嚴等原因引起質量事故。
3、社會、經濟原因
施工企業盲目追求利潤而不顧工程質量;在投標報價中隨意壓低標價,中標后則依靠違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甚至偷工減料等。
4、人為事故和自然災害原因。
施工過程質量驗收的內容包括
(一)檢驗批質量驗收
所謂檢驗批是指“按同一的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匯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檢驗批可根據施工及質量控制和專業驗收需要按樓層、施工段、變形縫等進行劃分”。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規定:
1、檢驗批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等進行驗收;
2、檢驗批合格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的質量經抽樣檢驗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質量檢查記錄。
主控項目是指建筑工程中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因此,主控項目的驗收必須從嚴要求,不允許有不符合要求的檢驗結果,主控項目的檢查具有否決權。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稱為一般項目。
(二)分項工程質量驗收
按照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規定:分項工程應按主要工種、材料、施工工藝、設備類別等進行劃分。分項工程可由一個或若干檢驗批組成。
1、分項工程應由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專業質量(技術)負責人進行驗收。
2、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合格質量的規定;
(2)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三)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按照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規定:分部工程的劃分應按專業性質、建筑部位確定;當分部工程較大或較復雜時,可按材料種類、施工特點、施工程序、專業系統及類別等分為若干子分部工程。
1、分部工程應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等進行驗收;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也應參加相關分部工程驗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9個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及功能的檢驗和抽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4)觀感質量驗收應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當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怎么辦
法律分析:1.返修處理 當項目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范、標準或設計規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時,可采取返修處理的方法。
2.加固處理 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通過對缺陷的加固處理,使建筑結構恢復或提高承載力,重新滿足結構安全性與可靠性的要求,使結構能繼續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處理 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返修、加固處理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采取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后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不作處理 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工業建筑物出現放線定位的偏差,且嚴重超過規范標準規定。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養護不夠的干縮微裂,不影響使用和外觀,也可不作處理。
(2)后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混凝土結構表面的輕微麻面,可通過后續的抹灰、刮涂、噴涂等彌補,也可不作處理。再比如,混凝土現澆樓面的平整度偏差達到1O毫米,但由于后續墊層和面層的施工可以彌補,所以也可不作處理。
(3) 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合格的。
(4)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 出現質量事故的工程,通過分析或實踐,采取上述處理方法后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作業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筑設計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應當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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