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出讓是什么性質
法律主觀: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可以通過掛牌出讓、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出讓時應當遵循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
法律客觀: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么?
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的區別在于,國有土地出讓是指政府將土地在一定期限內使用權出售給購買者,購買者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而國有土地轉讓是指已經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將其土地使用權出售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交易價格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款和增值部分(如有)。簡單來說,出讓是政府向社會出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轉移交易。
國有土地出讓的條件是什么?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國有土地出讓的條件是什么? 一、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 出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出讓方的出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確認出讓方有資產處分權。 二、土地出讓須符合政府規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會出現出讓行為因違反政策無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式 對于商業、旅游、娛樂、住宅及工業用地依法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他性質用地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簽訂形式 1、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時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2、出讓合同應該包括地塊位置、面積、用途、容積率、土地開發程度、出讓年限、投資強度(工業用地)、動工及竣工時間、支付出讓金的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條款內容須清晰、具體。同時,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五、出讓價格 1、注意無論是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土地還是協議出讓的土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否則就屬于違背行政法規禁止規定的無效條款。 2、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出讓價格不得低于同類用地的最低價標準,出讓方或者受讓方可以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出讓金,受讓方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讓方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按過錯承擔責任。 六、合同公證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專業性較強,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 七、注意收回土地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1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2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3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因此,受讓方應注意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時間,避免因自身原因延期開工造成土地閑置,達到收回土地的法定條件,導致政府無償收回土地行為的發生。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國有土地出讓的條件的相關內容。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土地的出讓必須由相關的規劃部門明確條件。不僅如此,為了解決房地產轉讓的矛盾,對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這些做法都維護了國家和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國有土地證受讓和出讓的區別
法律主觀:
區別:1、主體不同。出讓主體是國家;轉讓主體是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2、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納出讓金,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可登記過戶。3、行為性質不同。出讓屬于他物權設定;轉讓屬于他物權轉移。4、交易市場不同。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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