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意外死亡屬于誰的責任
工地意外死亡屬于誰的責任一、工地意外死亡屬于誰的責任
1、工地意外死亡屬于誰的責任,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受害人自身無責任,被認定為工傷,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包工頭以及單位等承擔主要責任,且其近家屬可獲得死亡賠償金;
(2)如果是受害人自身的責任,包工頭等承擔次要責任。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二、工地意外死亡怎么處理
工地意外死亡可以以侵權為由進行維權,也可以以工傷為由進行維權。侵權途徑進行維權的,可以根據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來進行具體賠付項目和數額的確定;明確責任事故的承擔,最終確定賠付數額簽訂協議。工傷途徑維權的,死者家屬或者用人單位先認定工傷,工傷認定完畢再處理賠付問題;簽訂協議后,法院走調解程序或司法確認程序。
工地出現事故第一責任人是誰
工地出現事故第一責任人是誰在工地上雇用挖掘機人員的,若挖掘機司機在提供勞務期間導致他人受傷的,則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若掘機司機在提供勞務期間自己受到人身損害的,則提供勞務一方和接受勞務一方因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如果工地出現事故并且與我們息息相關的話,那么我們首先應該找主要負責人,一般情況下工地都會存在主要負責人的,而且由于現在法律越來越嚴謹,一般情況下主要負責人都會給我們一個說法,當然他也會第一時間站出來,為我們的事故作出解釋,這個時候我建議你對負責人的一些話進行錄音,作為以后必要的證據,如果方便的話,最好把事故現場也全都拍下來。找到相關負責人之后,我們最好也與背后負責任的公司溝通一下,這樣做可以方便我們更快速的讓負責公司方面把事故問題的后續處理完畢,而且還可以讓負責人背后的公司督促負責人加快事情處理的進度,當然我們找公司的時候要注意我們的言行,千萬不要言語過激,只要公司答應處理的話就可以點到地址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建筑工程出現事故如何追責?
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事故由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
我國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建筑法》第七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建筑設計單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黑龍江齊齊哈爾市體育館坍塌事故調查進展及責任追究:
針對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第三十四中學體育館坍塌事故,初步調查結果顯示施工單位在綜合樓建設過程中,違規將珍珠巖堆置于體育館屋頂,導致雨水滲入并使屋頂荷載增大,從而引發了坍塌事故。該事故造成11人死亡,教學綜合樓施工單位責任人已被控制。
體育館屋頂堆放的珍珠巖是一種常用的建筑保溫材料,在吸水后會增重十倍以上。由于體育館屬于大空間結構,屋頂承載能力較低,不允許堆放任何建筑材料。目前,施工方被認定為主要責任方,而關于體育館本身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還需進行深入調查。
根據初步調查結果,施工單位被認定為主要責任方。事故導致的傷亡和損失給受害者家屬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和困擾。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家屬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責,同時如果學校存在監管失察問題,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建筑施工中誰是第一事故責任人?
建筑施工中建筑項目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事故責任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擴展資料: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相關推薦:
違章建筑租賃合同有效嗎(違章建筑出租合同有效嗎)
工程造價審核的內容(工程造價審核的內容有哪些)
工程項目管理(工程項目管理專業介紹)
工程質量管理哪些內容(工程質量管理 質量實施包括哪些內容)
拖欠工程款利息計算公式(工程款欠款的利息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