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的通俗化解釋舉例說明
地役權是指根據合同使用他人房地產以提高自己房地產使用效率的權利。別人的房產是役地,自己的房產是役地。中國的《物權法》規定,要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土地的所有者應根據合同允許地役權人使用其土地,并不得妨礙地役權人行使其權利。
地役權與地役權相鄰權的區別非常接近,兩者容易混淆,通過比較分析可以區分。所謂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使用價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一種他物權。在地役權,法律關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便利的土地是送達地,為便利他人土地而使用的土地是送達地。在傳統民法中,地役權關系發生在土地所有者之間。由于中國的土地所有者只是國家或農村集體組織,地役權關系更多地發生在土地使用者和宅基地使用者之間。地役權具有從屬和不可分割的特點。
相鄰是指不動產的相鄰權(以下簡稱相鄰權),是指相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因權利行使的延伸或者限制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目前的法律只規定了相鄰權,沒有規定地役權雖然兩者都與不動產的使用密切相關,以充分發揮相鄰或相鄰不動產的經濟效益,但它們是兩種不同的物權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首先,就成因而言,即相鄰權與地役權,相鄰權最本質的區別是由法律直接規定,是依據不動產權利而發生的法定權利。如果它們立即對抗第三方,它們當然可以不經登記而生效。地役權的獲得主要是基于法律行為,這是普遍同意的權利。例如,它可以基于當事人的合同約定而產生。但這種行為屬于物權創設行為,雙方應向不動產登記機關辦理設立登記。此外,地役權還可以通過遺囑、繼承或限制獲得。
其次,在調整范圍上,相鄰權是法律對相鄰關系的最小調整,其對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和擴張程度較小;作為雙方約定的超越相鄰權界限的權利,地役權對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較大程度的限制和擴張,可以利用其私法自治彌補法律規定的相鄰關系的有限內容,從而有效利用土地等不動產資源,更好地行使權利,向對方要求更高的便利。它們是互補的法律體系。
再次,就存在條件而言,相鄰權的存在條件是權利主體的不動產必須相鄰。相鄰權所反映的相鄰關系既適用于相鄰土地,也適用于相鄰房屋等建筑物。但一般認為,相鄰關系只會發生在相鄰的兩塊不同權屬的土地上,而地役權只發生在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間。所反映的相鄰關系只適用于土地的相鄰關系,而不受土地是否相鄰的限制。例如,當需要服務的人在服務地點修建運河時,這種行為受制于水源而不要求服務地點與服務地點相鄰。
最后,就權利的期限和是否支付報酬而言,ht的期限
土地抵押和房屋抵押的區別
房產抵押時,如果是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所依附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已經同時抵押了。如果是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本就無權抵押;對于集體土地使用權而言,國家規定不得單獨抵押。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占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關系成立后,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作為抵押物的土地。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抵押是什么?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把國有土地使用權作擔保財產以保證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我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包括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授權經營。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需要強調的是,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了除以下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符合上述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二、土地抵押的特點是什么? (1)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2)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要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4)土地使用權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要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時,要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土地的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個人只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個人經過申請,提交必須材料,通過審核以后就可以獲得土地國家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應嚴格按照法律要求進行才能合法有效的實施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一、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是部分法律禁止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權除外。如果是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那么是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單獨進行抵押的。除此之外,也可以將房屋和土地使用權同時進行抵押。房產抵押的范圍是什么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3、在建工程。在建工程,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投入的資產所組成的綜合財產。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在建工程,因為只有可以轉讓的在建工程才能通過轉讓實現其價值,從而保證抵押權的實現;4、已經付清部分或者全部房價的預購的未竣工的商品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權;(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二、2021耕地的使用權可以抵押嗎?
2021耕地的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因為土地承包權早實行了抵押政策,因為土地是資源類資產,其使用價值在體現的同時也可以創造新的價值,這就是土地租金,土地租金是有價值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用土地租金交換,是所以土地使用權做抵押是符合經濟學原理的。
三、什么土地能抵押什么土地不能抵押
土地上的房產抵押后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了,不能再次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所以,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產可以抵押。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
集體土地(宅基地)不可以抵押。
四、建筑物抵押時什么應一并抵押不能分開
土地和房屋都是不能交易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而押的財產之一,抵押不動產要辦理抵押登記土地和房屋不能分開抵押,抵押房屋的,連同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抵押土地使用權的,連同土地上房子被抵押了,產權證上是蓋有抵押章的。此外,房子辦理了抵押,產權證可能會存放在銀行里的,所以如或不能提供房產證很可能被抵押了。實現抵押權時,地上構筑物一塊處理。抵押房產時,視為房產所在土地使用權一塊抵押,并且需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國家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益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
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以開發利用、生產經營和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物為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
(三)建設的范圍限于建造并經營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的性質是地上權,是使用權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鄉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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