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師掛靠資格證會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注冊許可,自撤銷注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
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并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布,對違規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依法從嚴查處,限期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從嚴給予行政處罰,直至吊銷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擴展資料:
“掛靠”就建筑業而言,允許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
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并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掛靠”資格證書的危害性不容忽視
建造師掛靠行為是違法行為。為規范注冊建造師執業行為,加強注冊建造師監督管理,根據《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3號),建設部組織起草并印發了《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二十二條》所列“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中包含的“(七)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十二)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兩條款,明確定義建造師掛靠行為屬于法規禁止行為。
法律客觀:《建筑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法律分析:對掛靠經營、非法轉包、違法分包三種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確規定。根據該法條規定,實施這三種違法行為有兩個法律后果:第一、因上述三種違法行為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第二、當事人依據上述無效合同取得的利益為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收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