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多賣的可以通過向法院 訴訟 的方式來維權,法院的處理原則如下: 1.兩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況下,應堅持簽訂在先的原則,即先簽訂 買賣合同 的買受人有權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后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但可以要求賣方承擔 違約責任 。 2.一方買受人已經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物權優先的原則。 3.買受人均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應堅持占有在先的原則。 4.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合同的,應堅持履行在先原則。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第一,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第二,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僅僅使買賣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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