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公證了沒過戶沒有法律效應,公證只是對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房屋交易是以產權登記為準的,沒有過戶,產權人本應對房屋合法享有的權利將會相當受限。若產權人與出賣方發生產權糾紛時,由于缺乏登記程序,所有權效力將無法確定,因而自身權益將有可能受到損害。
一般希望做公證的多數是房屋中介、炒房者或房屋本身有問題的,如辦不下房產證的人,他們為了讓購房者安心,就進行房屋公證,但事實上,這種做法并不保險,對房屋交易也沒有保障。我國規定不動產權是登記注冊制,沒有產權證,就仍沒有所有權。所以,做了房屋公證后,房子還是賣房者的。
如果買房只做公證不過戶有什么風險呢?
1、交易不成功
如果交易雙方為了逃避增值稅,選擇暫不過戶,這樣的房子雖然有了產權,看上去很保險,但仍存在著交易不成功的風險。賣方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也不一定會將房子判給買方。
2、房屋權利受到限制
房屋產權所有人由于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購房者購買了這樣的房子,將承擔很大風險,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即便與賣房者進行了房屋交易公證,也屬于無效。
3、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
如果在做公證時,房屋的共有人不在場,之后就會產生共有人以不知情為理由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況,這樣的話,即使房子已經做了公證,也是無效的。
4、拿不到產權證
購房者如果購買了小產權房,那就無法取得房產證,一旦房子不符合城市規劃,政府就會對這類房屋進行無償拆除,所有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
5、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類型房產
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手續不齊全時,開發商可能會推遲發放房產證,此時一手買房人面臨拿不到房產證的風險。一手賣房人再賣出后,風險就轉嫁給了二手購房者。
房子買了不過戶只公證,從法律上來講房子還不是你的,原房主還可以將房子賣給第三人甚至更多的人。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5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五章規定辦理權屬登記。”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房屋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時,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所有權轉移或房屋現狀變更登記手續。”
言下之意是,不動產交易要以登記為要件,具體來說就是不動產交易是“合同不登記不生效”,不是“物權不登記不生效”,因此,如果當事人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沒有登記,該合同就被判定為無效。
房屋只公證不過戶,買賣公證可能存在六種風險:
1、為了想要逃避營業稅,暫不過戶。這樣的房子雖然有了產權,看上去很保險,但仍存在著交易不成功的風險。由于房屋整體出于增值趨勢,賣房者可能因房屋增值大而要求取消交易。雖然簽訂了合同,也進行了公證,但法院就此類糾紛判決時,不一定會判房子屬于購房者。
2、房屋權利受到限制。比如,房屋產權所有人由于民事訴訟、刑事懲罰等,使房子被查封、抵押,賣方權利就不能全面行使。如果購房者購買了這樣的房子,將承擔很大風險,房子可能被沒收、拍賣,購房者只能向賣房者要求返還本息。即便與賣房者進行了房屋交易公證,也屬于無效。
3、房屋共有人不同意賣房。房屋共有人通常指房主的妻子或丈夫,購房者在買房時要房主與共有人都同意才行。
4、賣房者對房屋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比如一些單位分房后,房子就由職工一直居住,但是單位并沒有將房子產權轉給職工個人,此時居住者對房子只有使用的權利,而沒有買賣的權利。這樣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公證處不予公證,即使公證了也不具法律效力。
5、聯建房、小產權房拿不到產權證。購房者在購買這類房屋后,是無法取得合法房產證的,如不符合城市規劃,政府可以對這類房屋進行無償拆除,所有損失只能購房者自己承擔。
6、產權證仍在辦理的過渡類型房產。當房地產公司的相關手續不齊全時,開發商可能會推遲給買受人發放房產證,此時一手買房人面臨拿不到房產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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