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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首頁 > 財產房產2024-02-28 12:28:28

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仲裁和訴訟的本質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解決當事人糾紛的方式,但是卻有著諸多區別,主要的區別有以下:1、仲裁與訴訟的本質不同。訴訟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法庭居中審判,帶有強制色彩,而仲裁則是私權利處分的體現;2、案件受理范圍不同。仲裁僅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要比訴訟范圍狹窄;3、審級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而訴訟是兩審制終審,還可以申請再審;4、公開程度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沖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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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一、訴訟和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一)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后。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二)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三)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四)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回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五)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六)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然也存在特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七)強制權力不同

  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權行使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1、管轄權不同。仲裁實行協議管轄,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其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構無權受理。法院訴訟實行的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2、機構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委員會負責,仲裁委員會是獨立于行政機關的專門仲裁機構;訴訟是由人民法院負責,人民法院是依照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

3、受案范圍不同。仲裁只能辦理民商事經濟糾紛,如:建筑施工合同、金融借貸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糾紛,而法院同時還可以受理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案件;

4、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訴訟當事人也不能選擇審判員;

5、審理方式不同。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6、審理程序不同。仲裁實行的是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訴訟實行兩審終審,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仲裁和訴訟有什么區別

仲裁與訴訟有以下的這些區別:一、兩者的管轄權的取得方式有所不同。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涉案的一方當事人向其當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地法院對案件受理后,涉案的另一方是必須要去應訴的;但是通過仲裁委員會而申請得到的仲裁,也是要有仲裁協議的,就是說合同中雙方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是糾紛發生前、發生后涉案的雙方當事人互相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二、兩者中審理者的產生的方式也有所不同。訴訟案件中審判員是會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并且依照法院的指定,不能隨便由涉事當事人自己選擇,但如果是有法定理由的,涉案當事人則有權申請回避;對于仲裁的案件,除去涉案雙方當事人需要協商選定合法的仲裁委員會以外,還需要約定仲裁庭的有關人數和如何構成,案件中的當事人也是可以選定仲裁員的。三、仲裁與訴訟開庭審理上也不同。法院開庭的一般審理會公開進行,但如果涉及到國家的機密信息或者是涉及到個人隱私的案件,則不公開審理;但是仲裁庭的案件審理一般是不公開與社會進行的,這樣可以保護當事人中的有關商業秘密以及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四、審理的程序以及涉案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也有所不同。整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都應當嚴格依照我國的訴論法中的規定進行;但是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比較大的處分權,因此,幾乎案件的每一個步驟當事人都能對其控制其主動作為。五、兩者監督程序也有所不同。我國法院對于案件會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對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有關判決,若有錯誤,可采用審判監督程序重新設立。而我國的仲裁委員會一般實行一裁終局制,只是適用于相關的司法監督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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