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產權的房子拆遷沒有賠償,但是有一定的補償,具體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按戶中人口給予安置補助,拆遷安置人口認定具體如下:
1、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3、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7、有本市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8、戶口從被拆遷房屋內遷出,且拆遷時仍處于遷出狀態的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的);
9、因應征入伍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10、因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而注銷戶口的人員;
11、戶口不在本市的人員,因結婚實際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至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滿兩年,且其配偶屬于拆遷范圍內的應安置人口;
12、當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自建房的房產證辦理流程如下:
1、建房戶向村委會提出建房申請;
2、村委會審核同意,簽字蓋章;
3、向鄉鄉建辦提出申請;
4、鄉建辦工作人員實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鄉鄉建辦領取房屋建設申請表;
6、經鄉建辦簽字同意;
7、鄉主管領導簽字蓋章,核實同意;
8、交縣規劃建設局審批(縣行政服務中心);
9、建房戶領取產權證。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流程如下:
1、確定項目征收范圍;
2、完成房屋征收調查;
3、擬訂補償方案報批;
4、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5、落實補償資金;
6、取得征地批復并公告;
7、簽訂房屋補償協議;
8、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9、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房屋拆遷糾紛 的處理主要有四個方式:裁決、訴訟、復議、執行。 房屋拆遷糾紛行政裁決是指征地拆遷主管行政機關和相關部門依法對當事人之間圍繞拆遷的搬遷與補償安置爭議所作出的裁量和決定。 從目前拆遷糾紛處理實踐來看,使用的最多的機制是行政裁決,爭議也最大。在 城市房屋拆遷 中,有國務院的305號令,建設部也下達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但在農村征地拆遷中,國家并沒有法律法規做出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決定書》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 停產停業損失 、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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