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許可的程序有哪些
衛生行政許可的程序如下:
1、申請:申請人需要根據衛生行政許可的要求,填寫和提交申請表格和相關材料。申請表格和材料的具體要求根據不同的許可事項有所不同;
2、受理:衛生行政部門收到申請后,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果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會要求申請人補齊或者修改;
3、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包括對申請人的資格、設施條件、人員配備等方面進行審核;
4、實地檢查:衛生行政部門需要對申請人的實際情況進行實地檢查,以確認是否符合許可要求;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審查和檢查結果,決定是否批準許可。如果批準,會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如果不批準,會向申請人發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申訴途徑。
衛生行政許可的辦理條件:
1、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2、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3、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4、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5、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6、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綜上所述,不同的衛生行政許可事項具體的程序可能有所不同。申請人需要提前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備好相關材料,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申請和審批流程。
【法律依據】: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行政許可實施的一般程序包括( )。
A.申請與受理rnB.審查與決定rnC.聽證rnD.變更與延續rnE.強制執行【答案】:A,B,C,D
本題涉及的考點是行政許可實施的一般程序。行政許可實施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期限、聽證、變更與延續。
[行政法考點]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考點1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08/二/87;06/二/48;05/二/40、46、88;04/二/75】加入收藏
(一)行政許可聽證的適用范圍
行政許可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1)行政機關必須舉行聽證的情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2)依申請舉行聽證的情況。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20日內組織聽證。
(二)聽證程序規則
1.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3.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4.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并進行申辯和質證。
5.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6.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7.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例解 設為首頁
關于行政許可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06/2/48,單選)
A.對依法不屬于某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應向當事人
出具加蓋該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B.行政許可聽證均為依當事人申請的聽證,行政機關不能主動進行聽證
c.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除涉及國家秘密的,均應一律公開
D.所有的行政許可適用范圍均沒有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答案及解析]A。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司法考試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五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行政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第四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四十二條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45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四十六條(略)
第四十七條(略)
第四十八條(略)
第四十九條被許可人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十條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五十三條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具體程序,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行政機關按照招標、拍賣程序確定中標人、買受人后,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依法向中標人、買受人頒發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規定,不采用招標、拍賣方式,或者違反招標、拍賣程序,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賦予公民特定資格,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的,行政機關根據考試成績和其他法定條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賦予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機關根據申請人的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經營業績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公開舉行。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應當事先公布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五條實施本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列事項的行政許可的,應當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依法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不需要對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進一步技術分析即可認定設備、設施、產品、物品是否符合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的,行政機關應當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結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基本要求有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基本要求有:合法原則、公開原則、便民原則、監督原則。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基本要求:
1、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必須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職能的機關;
2、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必須依法取得實施行政許可權的明確授權;
3、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的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應當遵循
1.合法性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則也稱為行政許可法定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行政機關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實施某種行為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時,不僅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還要合乎常理。行政許可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個人和組織。
3.便民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盡量提供方便。
4.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應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參與專家評審等的人員不得披露申請人提交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機關依法公開申請人前述信息的,允許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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